政策原文: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鹤山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解读单位: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联系电话:0750-890786
一、出台背景
《鹤山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17年12月29日印发实施并发布通告,由于《方案》未规定有效期,鹤山市人民政府将《方案》有效期明确至2028年10月1日。实施之后,《方案》明确了我市现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和管理要求等内容。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更新,为更好规范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管理工作,需对《方案》进行修改。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24〕85号)
三、修改内容
(一)将《方案》“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及清洁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7〕17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及清洁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目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24〕8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将《方案》一、划定依据修改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24〕85号)”。
(三)将《方案》五、管理要求中“(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修改为“(二)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四)将《方案》六、保障措施修改为“加大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设施建设力度,保障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明确相关部门、镇(街)责任分工,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建立常态化的巡查监管机制,严厉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鹤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鹤山市科工商务局、鹤山市自然资源局、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四、实施时间
2023年12月25日,鹤山市人民政府印发《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鹤府〔2023〕9号),将《方案》有效期明确至2028年10月1日。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联系电话:8907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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