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助手 长者助手
长者专区
当前位置: 关怀版>>最新政策
最新政策 返回首页

关于印发《鹤山市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3-05-29 17:05:33
  • [打印]
  • [ 字体: ]

解读文本:《鹤山市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

图文解读:《鹤山市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

视频解读:《鹤山市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


鹤农农字〔2023〕36号

HSBG2023002

0750-8853869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鹤山市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反映。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鹤山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5日

  

  鹤山市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府办〔2018〕47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管理的乡村振兴项目包括“鹤府办〔2018〕47号”文件内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实施的项目及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其他乡村振兴项目按职能部门的职责由相应职能部门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鹤山市乡村振兴项目资金是指鹤山市本级专项用于支持和发展乡村振兴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业产业发展。

  第二章  项目类别及实施细则

  一、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项目

  (一)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1.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村主干道和村内道路硬底化建设。主要是自然村村道硬底化建设、扩建、改造。

  建设标准:实施对象为自然村,村道建设一般要参照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原则路基宽不小于4.5米,路面宽不小于3.5米,水泥砼路面厚度不小于20厘米,水泥混凝土设计弯拉强度不低于4.0兆帕。因实际情况达不到以上标准的,应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合理建设。

  补助标准:龙口镇、宅梧镇及双合镇的建设资金由市级补助40%,镇村(组)统筹60%;其它镇(街)的建设资金由市级补助30%,镇村(组)统筹70%。每个项目市级资金最高补助30万元。

  (2)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主要由各村按需求建设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设施和场所,例如文化室、运动场所、公园等。

  建设标准:实施对象为行政村、自然村,公共文化设施应以人为本,综合考虑采光、通风、防灾及管理等要求,应设置于方便到达、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好、环境和景观较佳的位置。

  补助标准:龙口镇、宅梧镇及双合镇的建设资金由市级补助40%,镇村(组)统筹60%;其它镇(街)的建设资金由市级补助30%,镇村(组)统筹70%;每个项目市级资金最高补助30万元。

  (3)农村“厕所革命”项目。

  一是农村公厕建设。按照群众接受、简单实用、节约美观、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大力开展农村公共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同步实施粪污治理,建立健全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长效管护机制。

  建设标准:每个自然村按实际需求建设1个标准化公厕(参照我市统一设计的公厕方案),厕所粪污基本达到有效处理或资源化利用,能落实公厕环境卫生保洁和长效管护,做到“四净三无两通一明”(地面净、墙壁净、厕位净、周边净,无溢流、无蚊蝇、无臭味,水通、电通,灯明)。

  补助标准:新建单个农村公厕费用不超过8万元的,由市级资金补助,如果超过8万元的,由市级资金补助8万元,超出8万元部分由镇(街)村(组)统筹;改造单个农村公厕费用不超过4万元的,由市级资金补助,如果超过4万元的,由市级资金补助4万元,超出4万元部分由镇(街)村(组)统筹。

  二是农村户厕改造。尊重群众意愿,由镇(街)统筹分类推进农村户厕无害化改造项目,实现全市农村问题户厕应改尽改,同步实施粪污治理,建立健全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长效管护机制。

  改造标准:按照《GB19379-2012农村户厕卫生标准》《广东省农村厕所改造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和相关工作要求,加强厕所粪污治理,确保厕所粪污有效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农民群众建立良好的如厕和卫生习惯。

  补助标准:以最新的农村户厕改造实施方案为准。

  2.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1)农村“四小园”示范点建设。鼓励村民合理规划、利用房前屋后闲置土地和清拆后的空地打造“四小园”(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公园),解决农村杂草丛生、杂物乱堆放、家禽散养等难题。

  补助标准:每个示范点给予5万元补助。

  (2)乡村治理“积分制”示范村建设。在村民自治中运用积分制,使复杂的村民自治行为数量化、可考核,实现“积分改变习惯、美徳深入人心、邻里关系融洽、树立文明新风全民共建美丽”的目标。

  补助标准:对新建的示范村给予4万元资金补助;对往年成功创建并持续落实积分制的行政村,每年补助1万元资金,镇财政统筹1万元资金补助。对往年未成功创建的行政村不再给予资金补助。持续实施的示范村最长补助三年(不含新建补助)。

  (3)乡村风貌提升。包括民居外立面风貌整治、农房微改造、田间看护房整治和提升村容村貌的硬件设施建设以及村庄美化、绿化、净化、亮化工程等。

  补助标准:龙口镇、宅梧镇及双合镇的建设资金由市级补助40%,镇村(组)统筹60%;其他镇(街)的建设资金由市级补助30%,镇村(组)统筹70%。每个项目市级资金最高补助60万元。

  二)下达镇(街)的资金不得用于以下负面清单:

  1.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相关项目建设中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可列入建设项目成本的费用支出除外,例如: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等。

  2.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3.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4.弥补企业亏损。

  5.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含垃圾运输工具)。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含“村改居”的公共绿地和公共厕所)。

  9.企业担保金。

  10.投资(入股)、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11.贷款贴息。

  12.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的支出。

  13.使用财政资金开展村内绿化,要采用乡土树种,不得购买名贵树种,各镇(街)要强化资金支出审核工作。

  上述市级负面清单如有变化,将另行印发。

  (三)项目的补助流程

  1.项目入库。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由各镇(街)于每年11月前拟定下年度乡村振兴项目和资金预算,并填写《鹤山市乡村振兴项目计划申报表》及《项目计划汇总表》(详见附件1),提交所申报项目的预算书、设计图纸和村(组)同意实施的会议记录,报市农业农村局入库管理,各镇(街)请提前做好项目资金统筹和审核,避免出现项目重复入库和违规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项目应结合村庄实际及村民需求,围绕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产业发展为主要内容,按“找差距、补短板”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实地考察项目的成熟度、合理性、可行性和村民意愿等情况。农村户厕改造、四小园建设和乡村治理“积分制”等资金使用灵活度较高的项目采取实施方案管理。

  2.项目审核。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镇(街)入库项目申报材料和资金配套情况组织开展现场论证和审核,确定项目内容和资金补助额度。

  3.项目审定。每年3月底前,项目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并会市财政局意见确定后,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

  4.项目立项。各镇(街)根据市政府对项目计划的审定结果,按格式要求,编制《鹤山市乡村振兴项目立项申报书》和填写《项目立项汇总表》,并报市农业农村局(详见附件2),立项资料的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设计、资金预算、资金筹措、建设时序和投资规模、目标任务(绩效情况)、效益分析(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内容。

  (四)项目实施

  1.项目涉及政府采购和工程评审管理的,要规范采购流程和优化投资评审方式。要坚持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执行〈广东省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财采购〔2020〕32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乡村振兴资金工程项目评审流程〉的通知》《关于印发<鹤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和农村建设项目采购工作指南>的通知》等文件执行。各镇(街)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时制定资金管理权下放后镇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财政投资评审等相关制度,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2.项目需镇村(组)统筹安排自筹资金的,由镇(街)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规范镇村(组)统筹安排部分的资金分配、使用、监管等方面,确保项目资金落实到位。

  3.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需取消的,项目所属镇(街)必须在当年9月份前按要求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取消。

  4.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属镇(街)统筹验收,应成立验收小组按验收程序对项目进行验收,填写验收表(详见附件3)。验收小组原则上由镇(街)规划建设办、财政办、农业农村工作办等部门人员组成。项目通过验收后,所属镇(街)应将本镇(街)已验收项目情况汇总整理后简要编写《XX镇乡村振兴项目验收情况报告》,连同验收表(复印件)一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镇(街)的验收资料整理可参照验收资料指南(详见附件4),验收资料要存档备查。

  (五)项目资金下达、支付和回收

  1.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根据项目库进行编列,实行镇(街)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2.项目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财政局行文印发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到各镇(街),资金所有权同时归属各镇(街),属于各镇(街)的支出责任,各镇(街)对项目专项安排、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并负责项目和资金资料收集和保存管理。

  3.专项资金的拨付要求。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制度实行资金拨付,明确本镇(街)各有关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规范的镇级专项资金内部运行协调和拨付机制,制定资金拨付指引,统筹负责资金划拨。签订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后,该项目市级财政补助额度的30%可作为启动资金预支付给施工方,待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余下资金。项目的补助资金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支付完毕。如当年未能及时支付完毕的,市财政局将按有关制度进行资金回收或适当调减下一年度市级补助额度,因调减造成财政补助资金缺口由镇(街)自筹解决;项目完工结算总资金增加的,财政补助资金不相应增加,项目完工结算总资金减少的,财政补助资金相应减少支付。

  4.专项资金的回收。项目因故未能实施或项目结算总额减少的,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有关制度对项目进行专项资金回收。

  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

  (一)现代农业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内容

  围绕乡村振兴现代农业重点产业、重点园区,依托当地产业优势、区位优势、交通优势,按照“生产+加工+科技+营销(品牌)”的全产业链要求,统筹布局建设生产、加工、研发、示范、服务、旅游等农业产业发展功能板块。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链。依托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建设规模化原料生产基地,培育农产品加工大集群和大品牌,建设优势特色产业专业镇,做强“一村一品”富民兴村特色产业链。

  2.建设现代技术与装备集成链。聚集市场、资本、信息、人才等现代生产要素,推进农科教、产学研大联合大协作,推广应用现有先进技术和装备。支持农业技术创新团队和农村科技特派员为现代农业重点产业服务,将现代农业重点产业打造成为技术先进、现代设施装备配套加速应用的集成链。

  3.建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现代农业重点产业建设与乡村休闲旅游及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融合发展,打造种养有机结合,生产、加工、收储、物流、销售、旅游、电商于一体的农业全产业链,挖掘农业生态价值、旅游休闲价值、文化价值。

  (二)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

  1.公益类项目实施主体为鹤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业行政(事业)单位、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农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公益类项目由鹤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后按审批流程确定,可全额补助。

  2.非公益类项目实施主体为登记注册且生产基地在鹤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预制菜、农产品冷链配送、农产品电商、休闲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农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非公益类补助标准:

  (1)农业设施:主要指农业生产大棚和加工用房(单层)、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现代农业产业重点项目核心区道路改造、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补助。每个项目市财政资金补助不高于总投资的50%,最高补助200万元。

  (2)产业融合:主要指农产品生产加工设备设施、产品储藏、预制菜、冷链配送和流通设施的升级改造、新产业新业态设施配套等补助。每个项目市财政资金补助不高于总投资的50%,最高补助200万元。

  (3)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主要指信息化建设(含5G数字农业项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增加等方面补助。每个项目市财政资金补助不高于总投资的50%,最高补助50万元。

  (4)农业品牌: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重点项目主导产业产品品牌宣传补助。每个项目市财政资金补助不高于总投资的50%,最高补助20万元。

  (5)茶产业发展:主要指茶产业发展项目补助。对新建茶园连片30亩或以上,以全开垦形式新建茶园的补助3000元/亩,在林下新建茶园的补助2000元/亩;为做好茶叶优良品种繁育研究和优质茶树资源保护利用,对建设种质资源圃、茶叶品种展示园,对古劳银针、马耳山茶、白水带茶等历史名茶进行种质资源繁育,对引入品种进行品比区试的,每亩给予种苗引进和配套设施补贴1万元。每个项目市财政资金补助不高于总投资的50%,最高补助200万元。获广东生态茶园认定的,各级财政资金共奖励每个茶园18万元。

  (6)优化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对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培育壮大工作给予支持:每个新增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奖励50万元;每个新增认定为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奖励10万元;每个新增认定为江门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奖励5万元;每个新增认定为市本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奖励4万元。每次通过江门级以上监测的各级财政资金共奖励5万元;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提升工作给予支持:每个完成规范化建设的合作社奖励1万元;每个新增认定为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奖励10万元;每个新增认定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奖励5万元;每个新增认定为江门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奖励1万元;每次通过江门级以上监测的各级财政资金共奖励0.5万元;

  对家庭农场的培育工作给予支持:每个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奖励10万元;每个新增认定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奖励5万元;每个新增认定为江门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奖励3万元;每个新增认定为市本级示范家庭农场奖励2万元。在同一年度中同时获各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的,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3.补助资金优先用于科技研发、引进种子种苗亲本、区域公用品牌创建、加工工艺研发及系列产品开发等方面。

  4.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的评审、培训、调研、考察、宣传、推广、规划、审计、聘请专家和中介机构等相关费用,经局党组会议同意后可以直接在乡村振兴资金中列支。

  (三)项目管理

  项目入库。各镇(街)每季度填写《鹤山市乡村振兴项目计划申报表(农业产业发展项目)》(附件5),由市农业农村局纳入项目储备库,用于拟定下年度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和资金预算。

  项目申报。实施主体填报《鹤山市现代农业产业重点项目立项申报书》(附件6),经镇(街)审核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同时提交镇政府(街道办)对该项目的立项申请,并注明该项目用地经镇林业、自然资源部门确认符合相关规定。

  项目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进行实地考查。根据项目成熟度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年度拟补助项目,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补助资金文件。

  项目实施和验收。项目资金下达后,由镇(街)组织实施主体开展项目建设工作。项目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及时进行总结、自验,做到财务健全,填报《鹤山市现代农业产业重点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7)。当地镇(街)农业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可通过聘请种植、财务等方面有关专家审核验收资料,形成验收意见,也可按镇财政有关要求验收。验收通过后,各镇(街)财政所拨付补助资金,并报送验收资料(参考附件8)至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项目建设必须在资金下达当年内完成,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影响,经市农业农村局同意可适当延长完成期限。公益类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申报评审后按审批流程确定,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补助到实施主体;非公益类项目采用“先建后补”的形式,验收通过后全额拨付给实施主体,不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

  第三章  项目监督管理

  (一)各镇(街)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财政投资评审等有关规定管好项目和资金,要全力推动项目的建设,确保如期按质完成,要加快资金的使用进度,确保资金安全。各镇(街)要加强项目立项、建设、验收等档案管理,对项目的资料要收集完善,做到规范立卷归档。

  (二)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每季度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持续监督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进度,每年年底把镇(街)完成项目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以镇(街)为单位对项目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各镇(街)落实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三)推行公示公开制度。各镇(街)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和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在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本办法将于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如与上级相关文件有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鹤山市级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鹤财农〔2020〕7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鹤山市乡村振兴项目计划申报表及项目计划汇总表

            2.鹤山市乡村振兴项目立项申报书及项目立项汇总表

            3.鹤山市乡村振兴项目验收表

            4.鹤山市乡村振兴项目验收资料指南

           5. 鹤山市乡村振兴项目计划申报表(农业产业发展项目)

           6.鹤山市现代农业产业重点项目立项申报书

           7.鹤山市现代农业产业重点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报账支出明细表、资金申请函

           8.鹤山市现代农业产业重点项目验收资料指南

  


  附件下载:《鹤山市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