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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费减免

  • 发布机构:鹤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发布日期:2022-08-11 16: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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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费减免范围如下:1、持有效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居住户,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等免征;2、大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持有效的残疾人证明的个体经营商铺按50%征收;3、持有效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个体经营商铺按8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