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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快评:遵守规定主动报告,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 发布机构:中共鹤山市委宣传部
  • 发布日期:2021-08-13 08: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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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8月12日),《鹤山政府网》官微披露了一则新闻,引起舆论关注。在8月11日北京市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庞星火向公众介绍了两则病例。一是一名曾经到过疫情风险地区的确诊病例,他抵京后,未向所在社区报告,导致传播密切接触者多达1751人,封控确诊病例工作、就诊、居住及周边小区等相关点位14个,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而另一则恰好相反,该名确诊病例抵京前主动如实向所在社区报告了旅行史,让社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上门进行核酸检测,目前判定该病例在京密切接触者仅54人,封控确诊病例居住小区仅2个。

  这两个活生生的案例以数据说话,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主动报告、及时发现、及时管控是控制疫情传播的关键,可以有效降低疫情传播带来的社会影响及防控成本。

  当前,国内疫情多地散发,形势严峻复杂,疫情防控面临新挑战。7月中旬以来,我市重新拉响警报,迅速而密集发布精准的防控通告,要求从省外返来(鹤)的人群必须如实报告,并针对我市出现一名密切接触者的具体情况,迅速采取排查管控措施,对与其有过交集的区域人群进行集中核酸检测,彰显了“生命至上、人民至上”的理念。然而,有部分人心存侥幸,怕惹麻烦,怕影响其工作和生活,罔顾政府劝告,瞒报、谎报疫情行踪,有的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8月6日,我市古劳镇一名新冠病毒感染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彭某,故意隐瞒其回鹤山后的行程轨迹,扰乱了正常的防控秩序,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这样的例子周边还有不少。

  主动报告疫情行踪是公民应负的责任和义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1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可见,一个人一旦和确诊者或密接者有过密切接触或交集,就应该及时向酒店、单位或社区如实报告自己的轨迹,而不应该隐瞒不报!

  事实上,自我感觉良好不等于无问题,解除隔离也不等于绝对安全。昨日中山大学附属三院公布,有一例入境人员郑某在解除集中隔离后,居家健康监测第4天鼻咽拭子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初筛为阳性。政府要求有关人员及时主动报告自己的行踪,出于两个目的:一是对自己生命的负责,二来也是对他人、社会负责。因为一旦被感染,就会有生命之虞,及时主动报告自己的行踪,有关部门就可以据此进行核酸检测,确定是不是被感染者,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一个地方一旦发现感染者或疑似病例,除了对本人进行隔离治疗外,还要立即启动疫情处置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溯源、人员排查管控、核酸筛查、重点场所管控与终末消毒等工作,防止“一人任性、一城遭殃”等小概率事件发生。

  “患生于所忽,祸起于细微。”这段时间,因隐瞒不报而受到法律严肃追究的大有人在,一经披露,舆论谴责之声不绝,成为“过街老鼠”!隐匿行踪,实行“鸵鸟政策”,只会害人害己,为法律所不容,也为舆论所不耻!只有遵守规定,主动报告,才是一名合格的好公民。

  两个返京家庭,报与不报,带来的是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教训极其深刻。当下正值暑期,疫情传播风险进一步增加,广大市民须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若在近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者,或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活动轨迹有交集的,就要主动报告,并配合做好集中隔离和健康监测相关工作。大家都要正视瞒报疫情的严重性,别拿自己的健康、别人的生命开玩笑,本着一种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同时,遵守规定,主动报告,准确完整填写个人信息,才能为确诊病例及时治疗和疫情防控赢得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