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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中欧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鹤山核心区)建设税收优惠指引:第一部分 推动外贸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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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

  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包括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等视同出口货物行为)、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具有生产 (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相关说明】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①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②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③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④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⑤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除财税〔2012〕39号文件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办理方式】

  具体办理方式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相关说明】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4)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9号)

  3.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退(免)税政策。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相关说明】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出口的货物。

  【办理方式】

  具体办理方式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4.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在货物向海关报关出口后,应按规定申报退(免)税,并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多退(免)的税款,应予追回。

  【相关说明】

  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

  (4)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5)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办理方式】

  具体办理方式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5.生产企业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

  【相关说明】

  (1)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②横琴、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

  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兴建(包括改扩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

  ③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见财税〔2014〕51号附件。

  ④按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2)内地货物销往横琴、平潭,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必须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水、蒸汽、电力、燃气除外)。海关总署将货物经“二线”进入横琴、平潭的《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的电子信息提供给国家税务总局。

  (3)内地销往横琴、平潭的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货物,销售企业在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后,应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予以确认,并将取得的上述关单提供给横琴、平潭的购买企业,由横琴、平潭的购买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提供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仅限于消费税应税货物)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申报退税的资料,与对应的电子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税。

  已申报退税的货物,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再申报退税。

  (4)自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开关运行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办理方式】

  具体办理方式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0号)。

  【政策依据】

  《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二)近期国家出台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和服务措施

  1.提高除“两高一资”外产品出口退税率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相关说明】

  (1)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中《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2)自2020年3月20日起实施,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办理方式】

  出口退(免)税申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2.允许已放弃退税权的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

  【享受主体】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起,允许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选择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相关说明】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办理方式】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3.逾期仍可申报出口退(免)税

  【享受主体】

  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相关说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自2020年1月20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执行。

  【办理方式】

  出口退(免)税申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的措施

  【享受主体】

  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提速退税办理。

  【相关说明】

  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由八个工作日压缩至七个工作日内。

  【办理方式】

  出口退(免)税申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 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

  5.启运港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

  【优惠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自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保税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相关说明】

  运输企业为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

  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

  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办理方式】

  出口退(免)税申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