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欧(江门)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鹤山核心区) > 投资环境 > 政策集锦
总部经济奖励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奖励标准

1.企业奖励

从认定总部企业当年起5年内,按照其对鹤山市财政贡献增量的一定比例(第1年50%、25年30%)给予资金奖补。对被认定为中国500强、总部在鹤山市的企业,从获认定当年起,每年按企业对鹤山市财政贡献增量的 50%给予奖励。


2.高管奖励


在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当年,该企业年薪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高管人员,按其个人财政贡献量(参考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鹤山分成部分的 50%给予奖励。


依据文件:《鹤山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修订)》(鹤府办〔2017〕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