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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产业集聚发展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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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1.土地供应优惠措施


原有旧厂房进行升级改造的工业提升改造项目,其建筑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建筑面积给予奖励。投资 5 亿元以上的项目,用地出让成交价格在不低于成本价格的前提下,可按基准地价的 70%执行。


2.固定资产投资优惠措施


项目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2 年内竣工投产的,固定资产累计投(含设备投资)1 亿元以上的,按照固投的一定比例进行奖补。固定资产累计投资 1-2亿元(含 2 亿元),按投资总额的 1.2%给予奖补;2-5 亿元(含 5 亿元),按 1.5%给予奖补;5-10 亿元(含 10 亿元),按 1.8%给予奖补;10 亿元以上,按 2%给予奖补。


3.租赁厂房优惠措施


项目租用鹤山工业城拥有的通用厂房,从交付使用后前五年,项目年创税额达到 500元/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免租。年创税额达不到 500 元/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 5 元/月收取租金。项目租用鹤山工业城辖区内其他权利人现有的空置厂房(含宿舍、办公场地),给予每平方米 5 元/月补贴。


4.税收扶持措施


项目符合省产业共建政策范围,按省政策执行普惠性奖补。未能享受的,按其当年在鹤山市进库贡献量的一定比例进行奖补。


5.项目异地搬迁扶持


外地企业(项目)转移到鹤山工业城,可按项目使用厂房面积给予一定搬迁费用扶持。


依据文件:《关于印发扶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及新材料产业等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鹤府办〔2017〕2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