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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鹤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4MB2C93707A/2026-00006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鹤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6-01-12
名称: 森林防火举报有奖!最高2000元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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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举报有奖!最高2000元

发布日期:2026-01-12  浏览次数:-

鹤山市关于对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实行举报奖励的通告

鹤山市全体市民: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广东省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鹤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对举报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实行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鹤府告〔20252号)规定,举报范围设定为鹤山市森林禁火区域内,即:全市林地及林地边缘水平距离30米范围内的一切违法违规用火行为。

  二、举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6430日期间(即日起至森林特别防护期结束)。

  三、举报渠道

  市民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实名举报。为便于核查和奖励,请举报人提供明确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点、时间和基本情况,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

  (一)专用举报电话:

  1.日间拨打市林业局办公电话:8908216;

  2.拨打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750-8895122

  (二)紧急情况:发现森林火情时,请第一时间拨打全国统一森林火警电话12119119

  四、举报奖励事项及范围

  (一)奖励范围

  在鹤山市森林特别防护期间,森林禁火区域内发现以下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的,适用有奖举报情形:

  1.非生产性用火:在林区及周边开展烧蜂驱兽、上坟烧纸、野炊、吸烟、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2.生产性用火:未经批准在林区及周边开展炼山、烧荒烧杂、疫木焚烧、爆破、切割、电焊等;

  3.破坏防火设施设备,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设备,以及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4.林区故意纵火行为;

  5.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行为。

  (二)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形

  1.举报线索查证不属实的,或重复举报的;

  2.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3.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4.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5.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6.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提前曝光的;

  7.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8.其他负有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过奖励的;

  9.经查实为具有森林防火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安排或授意他人举报的;

  10.国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五、奖励标准与认定

  对提供有效线索(如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的详细地址、涉嫌违法违规责任主体、具体违法违规情形,相片、录像、录音等),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金奖励。奖励标准根据举报行为的危害性、提供线索的价值以及案件查处结果,按以下档次执行:

  一般有效举报:举报线索属实,能清晰指认违法行为,经查证后对个人处以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每起奖励人民币800

  重大有效举报:举报线索为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提供直接、关键证据,或所举报行为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每起奖励人民币2000

  六、奖励兑现

  举报线索经查实并符合奖励条件后,由鹤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60日内通过现场审核身份、银行转账等方式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其它事项

  (一)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捏造、歪曲事实的,将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二)有奖举报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经查证并立案查处后予以奖励,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三)受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将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430日。具体事宜由鹤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鹤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61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