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头车撕开夜幕的遮掩,渣土污染侵蚀城市的肌理,违法者的一时侥幸最终也无法逃过法盾利剑……
当前,沙坪街道正深入推进建筑垃圾随意倾倒专项整治,选取违法处置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宣传。本漫画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直击违规处置、运输撒漏、乱倾倒建筑垃圾全链条,见证“渣土归位”的法治之路,让每一粒尘埃都找到文明的坐标,共同守护“推窗见绿、出门入园”的宜居环境。
案件场景模拟
执法部门呼吁
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沙坪街道将继续坚持“严查严管”原则,通过普法宣传、警示教育等方式,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共建共治格局,营造整洁、优美、宜居的生活环境。
合法处置建筑垃圾:建筑垃圾须由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和车辆,按照规定运送至合法的建筑垃圾收纳场所进行处置,严禁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运输企业需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运输过程密闭、清洁,防止扬撒滴漏。
全民参与监督:鼓励群众通过拨打“12345”热线、举报电话“0750-8930550”或向社区、村委会、巡逻执法人员、网格员等投诉举报。
建筑垃圾处置流程
↓↓↓
【法规链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 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