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处、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张春丽、区凝希、连乾志三名同志试用期已满一年,经考核和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
张春丽同志任鹤山市司法局办公室一级科员;
区凝希同志任鹤山市司法局鹤城司法所一级科员;
连乾志同志任鹤山市司法局鹤城司法所一级科员。
特此通知。
索引号: | 11440784007085545E/2024-00084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江门鹤山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09 |
名称: | 关于同意张春丽等3名同志公务员试用期满任职定级的通知 | ||
文号: | 鹤司【2024】22号 | 发布日期: | 2024-09-09 |
主题词: |
各股室、处、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张春丽、区凝希、连乾志三名同志试用期已满一年,经考核和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
张春丽同志任鹤山市司法局办公室一级科员;
区凝希同志任鹤山市司法局鹤城司法所一级科员;
连乾志同志任鹤山市司法局鹤城司法所一级科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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