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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鹤山市社保基金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24407844561363794/2025-00291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鹤山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7-30
名称: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公告(杨阿问)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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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公告(杨阿问)

发布日期:2025-07-30  浏览次数:-

杨阿问: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对你作出《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鹤社保追字〔2025〕015号),并依法送达,你未履行该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我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7月30日       

附件

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鹤社保催字〔2025〕57号

杨阿问:

  因你从2023年6月起,按月领取由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支付的失业保险待遇,但2023年6月为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我局于2025年1月7日对你作出《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鹤社保追字〔2025〕015号)已于2025年1月11日送达给你,要求你于收到该决定书起90日内将多领2023年6月至2023年7月的失业保险金3646.4元,失业代缴医疗费988.5元,合计4634.9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姚先生 ,联系电话:0750-8933199

  单位地址: 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水围新村138号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