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丰和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张智鹏与你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6〕第729号),于2026年4月2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5日至2026年2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6年1月工资9227.93元和2月工资889.20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4061.80元。
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11月15日至2026年2月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20885.27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