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期间工资、工伤保险、工伤治疗费报销……六问六答你关心的问题!
发生工伤后,工伤认定必不可少,哪些情形算工伤?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就诊?就诊时产生的医疗费该如何结算、报销……?关于这些问题,你是不是也有很多疑问?一起了解工伤的相关知识吧!
一问:上下班路上摔伤算工伤吗?
答: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算工伤:
1.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
3.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因此,如果在上下班路上受伤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反之则无法认定为工伤。还有,很多群众以为在上下班前后半个小时发生的事故都可以认定工伤,也是不对的哦。上下班途中没有时间限制,毕竟现在跨市通勤的打工人很多,从鹤山回江门、新会也是要半小时以上的,如果在合理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还是可以认定工伤的。
二问:那工伤期间工资怎么算呢?只能领最低工资吗?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三问: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呢?是不是就没有保障了?
答:有保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仍可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后,由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发生工伤后的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四问:发生工伤后,如何就诊?
答:参保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进行治疗的,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如果情况紧急,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五问:哪些治疗费是可以报销的?
答:可报销的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以及工伤康复费用等。其中工伤康复需要到江门工伤康复定点医院进行的康复治疗,才能进行相应的报销。
需要注意的是,在治疗工伤时,如果同时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工伤保险基金是不予报销的。
六问:报销工伤医药费有时限要求吗?
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销医药费。提交报销材料的具体时间要求可咨询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注意注意!鹤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电话为:0750-8933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