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方圆实验学校:
报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十七条有关规定,经研究,准予注销登记,请按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此复。
鹤山市民政局
2024年12月5日
索引号: | 11440784007085510U/2024-00287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江门鹤山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06 |
名称: | 关于准予鹤山市方圆实验学校注销登记的批复 | ||
文号: | 鹤民社〔2024〕90号 | 发布日期: | 2024-12-06 |
主题词: |
鹤山市方圆实验学校:
报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十七条有关规定,经研究,准予注销登记,请按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此复。
鹤山市民政局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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