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为本地区主要食用林产品生产主体。其中,林业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林业生产种植大户、省级及以上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等生产经营主体为重点监测对象。
二、监测范围
全市食用林产品生产区。
三、监测方法
(一)抽样
1.抽样地点。食用林产品生产有关的国家及省级示范基 地、省级林业龙头企业为重点抽检对象,其他生产基地、合作社、种植大户进行随机选取。监测抽样地点应具有代表性,要求主产区抽样,食用林产品和产地土壤的抽样应具有对应性,监测样品应能反映当地被监测的食用林产品及其产地土壤的质量安全水平。
2.抽样时间。根据被监测食用林产品成熟状况及上市情况安排监测,一般情况下应在产品成熟期完成抽样工作。
3.抽样方法。油茶籽、竹笋、坚果类、食用菌参照《经济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技术规程》(LY/T 2800-2017)规定执行,其他林源药用植物、森林蔬菜品种可参照《蔬菜抽样技术规范》(NY/T 2103-2011)、《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3年版)》执行。应当由抽样人员从种植基地或库品区随机抽取产品,不得由被监测单位抽样或取样。抽检的每个食用林产品应分为待测样品和备份样品2份。包装后的样品用抽样封条进行封样,填写“广东省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单”。必须有2 名抽样人员与1 名受检人(或受检单位代表)在封条、抽样单上签字。
土壤抽样应参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2004)规定执行,采集0~20 cm土壤(所有可食用部位是深根特性的植物如五指毛桃、牛大力、巴戟等,根据种植产品根系深浅情况在0~60 cm深度范围内采集土壤),每个抽样区的土壤样品为一个混合样,混合样采集点数不少于5个,混合后的土壤样品重量不少于1 kg,采用干净无污染的容器或塑料袋装样,多个样点土样充分混匀后包装,用封条进行封样,并在封条上粘贴透明胶以防送达实验室前被破拆;填写“广东省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单”(一式四份,附表3)。必须有2名抽样人员与1名受检人(或受检单位代表)在封条、抽样单上签字。
4.样品处置。食用林产品的待测样品和备份样品在运输、存储过程中应防止污染和变质,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新鲜样品应在24h内送达承检单位,干样应在48小时内送达承检单位。到达承检单位时,承检单位应对样品状态进行验收,包括封条是否完好,样品包装是否损坏等,如样品已经损坏、变质,应重新抽样。验收合格后,样品应及时处理,待测样品按对应的检测方法标准对样品进行制样和测定,备份样品原样冷冻存储。其中土壤样品应风干过筛后按重量平均分为2份,1份为检验样品,另外1份为复检备份样品,应尽可能保证检验样品与复检备份样品的一致性(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土壤检验样品按对应的检测方法标准要求进行测定,复检备份样品干燥存储。
产地土壤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包装牢固严防样品的损失,土壤样品到达承检单位时,承检单位应对样品状态进行验收,包括封条是否完好,样品包装是否损坏等,如样品包装已经损坏应重新抽样,土壤样品按相关检测标准要求及时风干、过筛和存储。
(二)判定原则
监测的食用林产品的检测项目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中的限量值进行判定。
产地土壤检测项目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中的风险筛选值为限量进行判定,高于风险筛选值即为产地土壤不合格。
附件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pdf
附件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pdf
附件3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试行)GB 1561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