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的规定,现将我市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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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4407845556270269/2025-00002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江门鹤山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08 |
名称: | 鹤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备案情况的公告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01-08 | |
主题词: |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的规定,现将我市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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