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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鹤山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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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鹤山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5日


 
鹤山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238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函〔2013〕16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大力推进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江门市下达的“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和减排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鹤山的核心任务,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统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以重点减排项目为依托,科学测算、合理分配,强化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监管减排,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重点任务、部门分工和保障措施,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二、主要目标

    全面完成江门市下达给我市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到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10012吨以内,比2010年(12245吨)减少18.2%(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7.2%);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1173吨以内,比2010年(1329吨)减少11.7%(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5.9%);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316吨以内,比2010年(1340吨)减少1.8%;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679吨以内,比2010年(687吨)减少1.2%。同时,完成江门市下达的年度减排目标和重点减排项目要求。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1.实施区域、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必须将每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江门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内,并最终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江门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内。对电力、水泥、造纸、印染、畜禽养殖、机动车等行业(领域)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2.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总量前置审核制度。根据省及江门市制订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前置审核相关管理办法,把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把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保试运行和验收的必要条件。按要求将我市负责审批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分季度上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加强对减排重点工程和项目的管理,配合上级建立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动态管理和调控预警机制。

    (二)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1.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制订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严格落实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2.结合城市“三旧”改造,淘汰城区范围内的重污染行业,特别是造纸、印染、电镀等行业。以造纸、纺织印染、皮革、农副食品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饮料、食品、医药等行业为重点,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鼓励新建、扩建项目收购并淘汰落后产能,实现产能等量替代,污染物减量排放,促进产业升级。

    3.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项目审批挂钩机制。核准审批新建项目要求关停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按期淘汰,对不能按期淘汰的,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供电部门要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镇(街),实行项目环评“区域限批”。

    (三)加快推进生活污水处理减排工程。

    1.加快集污管网建设。加大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投入力度,确保投入运行后实际污水处理量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重点推进雨污分流及已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建设。到2015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平均负荷率达到80%以上,进出水化学需氧量年平均浓度差达到130mg/L(毫克/升)以上,进出水氨氮年平均浓度差达到13mg/L(毫克/升)以上。

    2.加快污水中水回用和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建设。到2015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平均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0%。同时,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到2015年,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推进垃圾渗滤液等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的废水处理,确保达标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四)实施工业企业水污染深度治理工程。

    1.提高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从2012年9月1日起,我市电镀、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的化学需氧量与氨氮排放,分别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达到珠江三角洲地区排放要求。

    2.推进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等行业深度治理。严格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超总量排放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鼓励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增加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污染治理技术。重点做好废水排放量较大企业的深度治理工程。引导企业入园,共建共用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治污设施利用效率。到201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强度分别下降50%。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设,提供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到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下降30%,全市工业企业新鲜水用量减少30%以上。

    (五)积极推进农业源减排。

    1.实施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农业源减排目标,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到2015年,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区)废弃物资源利用率达到90%以上。

    2.加快畜禽养殖业生产方式转变。推行农牧结合和生态养殖模式,推广集约、高效、生态畜禽养殖技术,提高饲料和能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进畜禽适度规模养殖,鼓励畜禽养殖专业户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在养殖业较密集的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式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利用、集中治污。

    3.严格畜禽养殖业环保准入。推进畜禽养殖业合理布局。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严格履行环评审批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已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未履行环评审批或“三同时”制度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推广生态健康的养殖模式,从源头上减少养殖业污染物的排放。

    4.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按照省的要求,到2015年,全市8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处理设施。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要采取“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或粪便沼气处理、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不含本数)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采取“建设治污设施、无污水排放口、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全部还田利用”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所有规模化养鸡场(小区)要采取“干清粪方式、粪便全部生产有机肥且无废水排放”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如周边有足够农田、林地或果园等土地的,可利用土地的消纳能力进行减排。鼓励有条件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安装废水处理在线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视频监控等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5.降低养殖专业户排污强度。通过政策激励、资金扶持、技术指导等一系列措施,引导养殖专业户开展污染治理。并以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为契机,推进有条件的村镇建设集中的粪污处理场地,对养殖专业户畜禽粪便进行集中收集和集中处理。

    6.开展水产养污染减排。积极推广生态水产养殖。

    (六)实施工业锅炉污染整治。

    1.严格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定。禁燃区内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建立锅炉备案登记信息互通机制并探索管理联动机制。

    2.实施在用工业锅炉污染治理工程。通过升级改造锅炉燃烧系统、采取洁净煤燃烧技术、安装脱硫除尘脱硝设备等措施,实现在用工业锅炉稳定达标排放。2015年底前,全市不符合排放限值强制性标准要求的10蒸吨/小时以上和使用不足8年的4蒸吨/小时(不含本数)-10蒸吨/小时(不含本数)的工业锅炉要改造成节能环保燃烧方式、改燃清洁能源或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设施;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要进行低氮燃烧改造。单台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燃油工业锅炉应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3.推进工业高污染高能耗工业锅炉更新替代。2015年底前,所有4蒸吨/小时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4蒸吨/小时(不含本数)-10蒸吨/小时(不含本数)燃煤、燃重油、渣油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要予以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

    4.推进热电联供。积极推进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热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应全部拆除。

    (七)大力推进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

    1.实施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控制。全面实施机动车国IV排放标准和摩托车国Ⅲ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加快淘汰高排放车辆和老旧车辆。全面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成所有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的油气综合治理及验收。2015年,全市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基本与2010年排放总量持平。

    2.提高车用燃油质量,在全面推广使用“粤Ⅲ”车用成品油基础上,加快供应“粤Ⅳ”车用成品油。到2015年,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供应“粤Ⅳ”油品,降低机动车排气污染。鼓励公交车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和新能源公交车。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公共交通,鼓励使用LNG(液化天然气)公交车,减少公交车排气污染。新采购或改装的LNG公交车排放应满足“国Ⅴ”排放限值。

    3.完善淘汰“黄标车”的激励机制。出台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的经济政策,合理制定机动车淘汰补贴奖励标准,优先安排资金鼓励淘汰重型、中型载货“黄标车”汽车和大型载客“黄标车”汽车等重点车型,引导其他“黄标车”自愿提前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依法予以强制淘汰。对延缓报废的车辆,在一个检测周期内环保尾气检测三次不合格的,应依法予以强制报废;环保尾气检测合格的,鼓励其自愿淘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

    4.加强机动车管理。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到2012年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要达到90%以上;到2013年底,对“黄标车”应100%发放环保标志。实施“黄标车”限行措施,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到2015年底,“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全市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并实施限行。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到2015年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达80%以上。

    (八)加强环保依法监管。

    1.规范减排设施运行管理。按照国家减排核算要求,继续完善污水处理设施中控系统建设,强化脱硫设施监管。严格执行《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明确排污许可证总量指标分配方法,禁止超总量排污、超标排污和无证排污。督促减排重点企业制订污染减排的内部运营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减排设施的正常运行,稳定发挥减排效益。

    2.强化环境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监管机制。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申报及排污许可证发放制度,完善污染源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实时监控。实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推进绿色信贷,由环保、金融、监察等部门联合将企业节能减排等环境行为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限制贷款。充分发挥各行业(产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对企业的指导作用,逐步提升企业污染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环保服务与监管。

    3.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强化对石化、陶瓷、造纸、印染、制革等重点排污企业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现场核查,定期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超标超总量排污、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擅自停运及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环保执法后督察,推动违法企业及时有效落定整改措施,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减排经济政策。要把污染减排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并增加投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减排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减排补助或奖励政策,明确鼓励“黄标车”淘汰的补贴或奖励标准,对提前淘汰“黄标车”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或奖励;综合考虑管网长度、减排效益等因素,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给予补助或奖励;对进行全过程污染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给予补助和奖励,并实施商品有机肥价格补贴政策。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我市锅炉淘汰或锅炉整治项目。

    (二)完善减排经济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污泥处置价格政策。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稳妥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鼓励金融机构结合污染减排项目特点设计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稳步扩大金融机构对污染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规模,限制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获得信贷融资。

    (三)加强减排能力建设。加快除国控、省控外等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积极开展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联网及有效性审核工作。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加大总量减排统计与监察力度,开展减排季度调度工作,及时分析掌握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各相关部门减排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减排统计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污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工况法检测线的运行管理。夯实农业源减排基础,全面摸清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强化农业源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提高农业源减排核查核算能力。加强减排基础工作,加大减排管理有技术培训力度,建立重点减排企业减排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上网机制,进一步强化减排台账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加强目标责任制考核。根据《江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各镇(街)和有关部门的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进行考核。严格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工作不力和职责不到位的镇(街)或职能部门要及时提出预警,并对有关镇(街)或职能部门领导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落实。

    (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分解减排目标任务,推进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加强减排统计、监测和体系建设。市有关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减排工作深入开展。市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市环保局:根据上级环保部门、市政府和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牵头做好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编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与年度计划。组织推进工业污染源减排。负责牵头组织检查、督促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落实情况,对重点减排项目开展日常督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协助市农业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开展农业源和机动车减排工作。

    2.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工作。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实施粤Ⅳ、粤Ⅴ车用燃油供应方案。负责指导淘汰报废机动车拆解和回收监管工作。建立并完善鼓励企业自愿清洁生产机制。

    4.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推进全市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制定和实施“黄标车”限行方案,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依法进行强制注销。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工作。提供全市机动车污染减排所需的统计数据,配合开展机动车减排的核查核算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管理污染减排工作专项资金;配合市有关部门制订鼓励淘汰“黄标车”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财政补贴和奖励政策。

    6.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工作建设规划,重点加快已投运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建设,逐步解决污水处理厂“吃不饱”的现象;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产业化运营工作进程,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业化运营进行行业监管;负责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负责督促、指导污水处理厂深度治理,开展再生水回用,提高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负责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提出完善DCS系统建设和改造的相关要求;负责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组织开展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促进节水减污。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在2015年底前完成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

    8.市农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组织制订我市“十二五”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和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年度计划,督促检查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程落实情况;推动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负责组织推广集中养殖、集中治污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的建设;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督促指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立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减排台账,配合开展农业源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提供畜禽养殖业减排所需的统计数据。

    9.市统计局:负责提供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数据;协助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

    10.市工商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或国务院要求设立企业须先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规定;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予以查处;协助提供关停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材料等。

    11.市质监局:配合做好淘汰4蒸吨/小时及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燃重油和直接燃用生物质工业锅炉的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染减排工作。对市政府、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污染减排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应认真予以落实。

    (六)深入开展减排宣传教育。多渠道、多形式向全社会宣传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对重点减排单位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企业的减排责任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参与污染减排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环保义务监督员等社会环保志愿者作用,不断拓展公众参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