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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公安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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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鹤山市公安局概况

一、 部门主要职能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鹤山市公安局2015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鹤山市公安局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鹤山市公安局概况

  1. 部门职责

    鹤山市公安局共下设27个机构,是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 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决算为汇总决算,包括:鹤山市公安局本级决算,以及纳入编制范围的下属单位决算。下属单位具体为:鹤山市交通警察大队

    (二)本部门人员构成情况:鹤山市公安局编制441人,实有441人,离退休88人。

     

     

    第三部分  鹤山市公安局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支出决算15235.0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14792.63万元。

    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9583.09万元,占64.78%,其中:工资福利支出6889.9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363.3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323.74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支出6.02万元;项目支出决算5209.54万元,占35.22%,主要支出项目有:工资福利支出443.1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07.4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824.97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支出2633.96万元。

    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鹤山市公安局2015年度总收入15235.06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5235.0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14792.63万元,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3275.45万元,上升28.44%。主要原因:将部分收入类别从其他收入调整为财政拨款收入。

    2.其他收入442.43万元,比2014年决算数减少1122.25万元,减少71.72%。主要原因:将部分收入类别从其他收入调整为财政拨款收入。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鹤山市公安局2015年度总支出15235.06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5235.0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类)支出12186.99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公安机关日常运行经费、办案费、业务费、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2104.26万元,增长20.87%,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提高、装备和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大。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504.60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社保缴费,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19.14万元,增长3.94%,主要原因是工资调升使计提社保缴费的基数增大。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357.54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购买社保医疗保险及发放计生奖,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26.9万元,增长8.14%,主要原因是工资调升使计提社保缴费、计生奖的基数增大。

    4.城乡社区(类)支出1042.04万元,属于2015年新增的支出类型,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公安局新大楼基建项目的结算。

    5.住房保障(类)支出701.46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住房公积金、购房补助,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83.11万元,增长13.44%,主要原因是工资调升使计提公积金的基数增大。

    6.其他(类)支出442.43万元,主要支出项目公安机关办案费、业务费、设备购置等,比2014年决算数减少1122.25万元。

    二、2015年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鹤山市公安局2015年度收入合计15235.06万元。

    (一)财政拨款收入14792.63万元,占本年收入合计的97.10%。其中:

    公共安全支出(类)12186.99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的82.39%。包括:公安12186.99万元。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504.60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的3.41%。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460.45万元、抚恤44.15万元。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357.54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的2.42%。包括:医疗保障273.54元、计划生育事务84万元。

    城乡社区支出(类)1042.04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的7.04%。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1042.04万元。

    住房保障支出(类)701.46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的4.74%。包括:住房改革支出701.46万元。

    (二)其他收入442.43万元,占本年收入合计的2.90%。

    三、2015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鹤山市公安局2015年度支出合计15235.06万元。具体如下:

    (一)基本支出9583.0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62.90%。其中:公共安全支出(类)8019.49万元,主要用于公安8019.4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504.60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460.45万元、抚恤44.15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357.54万元,主要用于医疗保障273.54万元、计划生育事务8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01.46万元,主要用于住房改革支出701.46万元。

    (二)项目支出5651.9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37.10%。其中:公共安全支出(类)4167.50万元,主要用于公安4167.50万元;城乡社区支出(类)1042.04万元,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1042.04万元;其他支出(类)442.43万元。

     

    四、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鹤山市公安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14792.6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3750.59万元,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2233.41万元,增加19.39%;主要原因:将部分收入类别从其他收入调整为财政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042.04万元,属于2015年新增的收入类型,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用于公安局新大楼基建项目的结算。

    (二)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鹤山市公安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4792.6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750.59万元,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2233.41万元,增加19.39%,主要原因是将部分支出类别从其他支出调整为财政拨款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42.04万元。

    分功能科目看,公共安全支出(类)12186.9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504.60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357.54万元;城乡社区支出(类)1042.0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01.46万元。

    五、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鹤山市公安局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3750.59万元。具体如下:

    (一)基本支出9583.0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69.69%。其中:公共安全支出(类)8019.49万元,主要用于公安8019.4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504.60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460.45万元、抚恤44.15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357.54万元,主要用于医疗保障273.54万元、计划生育事务8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01.46万元,主要用于住房改革支出701.46万元。

    (二)项目支出4167.50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30.31%。其中:公共安全支出(类)4167.50万元,主要用于公安4167.50万元。

     

    六、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鹤山市公安局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 9583.0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8253.34万元,包含基本工资福利支出6889.95万元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363.39万元;公用经费支出1329.75万元,包含办公费112.87万元、水费9.41万元、电费153.70万元、邮电费208.97万元、差旅费105.55万元、维修(护)费43.23万元等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2015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共582.6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0.3万元,增加原因:因公出境办理证件的费用。2015年,因公出国(境)共1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67.67万元,主要包括:(1)更新购置7辆,购置支出144万元,平均每辆20.57万元;(2)公务车保有量143辆,全年运行维护费支出423.67万元,平均每辆2.96万元;支出比上年同期减少148.96万元,减少原因:执行公车改革制度,厉行节约。

    3.公务接待费支出55.9万元,主要用于上级单位检查和相关单位办案交流工作等方面的接待;支出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2015年,鹤山市公安局国内公务接待357次,接待人数共5708人。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329.75万元,比2014年减少802.05万元,降低37.62%。主要原因是:一是厉行节约、缩减开支;二是与2014年统计口径不同,2015年按新规定将2014年在机关运行经费中反映的一些项目列入人员经费及专项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629.3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16.0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089.07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4.29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4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9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3辆、其他用车28辆,其他用车主要是公安业务、办案;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3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5年,本部门共组织对0个项目进行预算绩效评价,涉及项目金额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人大事务(款):反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