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住建〔2026〕27号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江府〔2024〕14号)、《鹤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鹤府〔20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2026年度鹤山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如下: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692元以下;
(三)家庭财产净值人均11.32万元以下;
(四)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五)未享受过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房改购房,购买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或其他政府提供的购房优惠政策。
其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215元以下,家庭财产净值人均6.80万元以下且符合上述第(四)、(五)点条件的家庭,符合低收入群体,可优先安排。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本市工作和居住;
(二)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692元以下;
(三)家庭财产净值人均11.32万元以下;
(四)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之日前半年内购买1个月以上(含1月)社会保险。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鹤山市户籍;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取得毕业证书次月起未满5年;
(三)个人月均可支配收入5169元以下;
(四)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之日前半年内购买1个月以上(含1月)社会保险。
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
(二)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5169元以下;
(三)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四)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消防救援人员;
(二)青年医护人员、青年教师;
(三)教师、医护人员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四)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5169元以下;
(五)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六)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或者就业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消防救援人员、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向就业单位提出申请,允许就业单位采取团租的方式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核,分类解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鹤山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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