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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南海至新会高速公路鹤山段建设项目鹤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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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市政府组织编制了南海至新会高速公路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范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岗叶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坪顶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塘北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塘中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谢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营信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桂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桂坑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桂坑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桂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桂坑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禾围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上新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四新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四新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田心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田心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圩头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禾谷经济联合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高三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古劳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虎尾坪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水浪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卫东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西门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西门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西门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西门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槟榔坑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横坑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罗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田心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田心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西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谢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邹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新联村吕鱼岩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新联村邱完角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新联村石九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新联村石九湾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新联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拟征收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营信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1850公顷(2.7750亩)。其中,农用地0.1850公顷(2.7750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拟征收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岗叶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2246公顷(3.369亩)。其中,农用地0.2246公顷(3.369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3、拟征收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岗叶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虎尾坪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水浪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西门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西门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西门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西门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横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18.8905公顷(283.3575亩)。其中,农用地18.8905公顷(283.3575亩),含耕地0.4202公顷(6.303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4、拟征收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1.2643公顷(18.9645亩)。其中,农用地1.2643公顷(18.964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5、拟征收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塘北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塘中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古劳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卫东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6.3167公顷(94.7505亩)。其中,农用地6.3167公顷(94.750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6、拟征收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谢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范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564公顷(0.846亩)。其中,农用地0.0564公顷(0.846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7、拟征收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坪顶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高三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古劳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卫东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5.2706公顷(79.059亩)。其中,农用地5.2706公顷(79.059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8、拟征收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营信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8.8576公顷(132.864亩)。其中,农用地8.8576公顷(132.864亩),含耕地0.2263公顷(3.394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9、拟征收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桂坑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9991公顷(14.9865亩)。其中,农用地0.9991公顷(14.986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10、拟征收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桂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桂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桂坑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桂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7.1786公顷(107.679亩)。其中,农用地6.9956公顷(104.934亩),含耕地0.0383公顷(0.5745亩),建设用地0.183公顷(2.74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11、拟征收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禾围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7056公顷(10.584亩)。其中,农用地0.7056公顷(10.584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12、拟征收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禾围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圩头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禾谷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1.3101公顷(19.6515亩)。其中,农用地1.3022公顷(19.533亩),含耕地0.3997公顷(5.995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0079公顷(0.1185亩);

  13、拟征收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上新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四新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四新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田心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田心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禾谷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3.4859公顷(52.2885亩)。其中,农用地3.4859公顷(52.2885亩),含耕地0.0024公顷(0.036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14、拟征收鹤山市鹤城镇禾谷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0958公顷(1.437亩)。其中,农用地0.0958公顷(1.437亩),含耕地0.0003公顷(0.004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15、拟征收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高三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古劳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卫东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9941公顷(14.9115亩)。其中,农用地0.9941公顷(14.911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16、拟征收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水浪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横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106公顷(0.159亩)。其中,农用地0.0106公顷(0.159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17、拟征收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水浪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横坑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田心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田心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6.623公顷(99.345亩)。其中,农用地6.623公顷(99.34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18、拟征收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西门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7567公顷(11.3505亩)。其中,农用地0.7567公顷(11.350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19、拟征收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四新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四新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田心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禾围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6.6707公顷(100.0605亩)。其中,农用地6.6707公顷(100.060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0、拟征收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槟榔坑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罗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谢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邹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新联村吕鱼岩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7.7501公顷(116.2515亩)。其中,农用地7.7501公顷(116.251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1、拟征收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槟榔坑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新联村吕鱼岩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4534公顷(6.801亩)。其中,农用地0.4534公顷(6.801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2、拟征收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横坑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田心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田心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西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2.9162公顷(43.743亩)。其中,农用地2.9162公顷(43.743亩),含耕地0.9164公顷(13.746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3、拟征收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田心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田心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1.084公顷(16.26亩)。其中,农用地1.084公顷(16.26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4、拟征收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西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232公顷(0.348亩)。其中,农用地0.0232公顷(0.348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5、拟征收鹤山市鹤城镇新联村吕鱼岩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新联村邱完角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新联村石九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新联村石九湾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鹤城镇新联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6.2063公顷(93.0945亩)。其中,农用地6.0794公顷(91.191亩),含耕地0.9473公顷(14.2095亩),建设用地0.1269公顷(1.903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面积合计88.3291公顷。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45.4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5.4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参照《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按照24.4万元/亩折算货币补偿。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454.780277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8月17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8月18日至2025年8月27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马柏良;电话:0750-8388415)、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马骏宇;电话:0750-8388422)、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钟文思;电话:0750-8388499)、鹤山市鹤城镇先锋村民委员会(联系人:缪新明;电话:0750-8388513)、鹤山市鹤城镇新联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黄志坚;电话:0750-8388541)、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联系人:范子通;电话:0750-8388526)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8月18日至2025年8月2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或鹤山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刘升龙;电话:0750-8388407;邮编:529700)、鹤山市自然资源局(联系人:黄跃文;电话:0750-8890498;邮编:5297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市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南海至新会高速公路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拟征收土地范围图_鹤城镇.pdf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