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政府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乡道址云线(Y092)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3〕134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3〕15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花第一;新莲村莲花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1982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耕地0.1543公顷、草地0.039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0公顷、建设用地0.0002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2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乡道址云线(Y092)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花第一;新莲村莲花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198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56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9.502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莲花第一;新莲村莲花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11月23日前到址山镇新莲村莲花第一;莲花第二(联系人:林常照,13664912936 ;林桂盛,13432202804)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3〕15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10月27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3〕135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3〕15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龙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2265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耕地0.0033公顷、林地0.1739公顷、草地0.0020公顷、可调整坑塘水面0.00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8公顷、建设用地0.0013公顷、未利用地0.0357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2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乡道址云线(Y092)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龙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226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1953 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0.856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龙岗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11月23日前到址山镇新莲村龙岗(联系人:林护,13422551897)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3〕15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10月27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3〕136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3〕15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民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0012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其他农用地0.0001公顷、建设用地0.0011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2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乡道址云线(Y092)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民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001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5611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0.118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民乐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11月23日前到址山镇新莲民乐村(联系人:吴文国,18948959917)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3〕15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10月27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3〕137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3〕15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饶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5803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耕地0.0272公顷、林地0.1543公顷、草地0.0232公顷、其他农用地0.3756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2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乡道址云线(Y092)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饶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580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5.5932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48.68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饶平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11月23日前到址山镇新莲饶平村(联系人:林炳辉,1355560438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3〕15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10月27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3〕138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3〕15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深巷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4873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耕地0.4338公顷、林地0.0288公顷、其他农用地0.0247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2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乡道址云线(Y092)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深巷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4837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3451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46.379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深巷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11月23日前到址山镇新莲深巷村(联系人:林杰,1382408192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3〕15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10月27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3〕139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3〕15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2537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耕地0.1452公顷、草地0.0660公顷、其他农用地0.0425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2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乡道址云线(Y092)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253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56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24.964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新莲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11月23日前到址山镇新莲村(联系人:林潮活,865563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3〕15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10月27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3〕140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3〕15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1780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耕地0.0008公顷、园地0.1223公顷、林地0.0255公顷、草地0.019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2公顷、建设用地0.0060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2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乡道址云线(Y092)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1780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0391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6.124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11月23日前到址山镇新莲村新村(联系人:曾立初,1342496644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3〕15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10月27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3〕141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3〕15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云新村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0177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林地0.00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2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2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乡道址云线(Y092)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址山镇云新村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017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4576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714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云新村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11月23日前到址山镇云新村二村(联系人:戴坚持,13725989867)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3〕15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10月27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3〕142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3〕157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鹤山市人民政府征收鹤山市址山镇云新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0478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林地0.0001公顷、其他农用地0.0477公顷(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2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乡道址云线(Y092)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鹤山市址山镇云新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047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5524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4.698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鹤山市址山镇云新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11月23日前到址山镇云新村(联系人:陈志坚,13536233886)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3〕157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10月27日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