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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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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3〕77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雅瑶镇雅瑶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677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10月18日至2023年11月1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雅瑶镇雅瑶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雅瑶镇雅瑶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面积0.6777公顷(折合10.1655亩,其中林地0.6777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雅瑶镇按3.292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雅瑶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10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3〕77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雅瑶镇雅瑶村钱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061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10月18日至2023年11月1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雅瑶镇雅瑶村钱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雅瑶镇雅瑶村钱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614公顷(折合0.921亩,其中林地0.0614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雅瑶镇按3.292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雅瑶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10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3〕77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雅瑶镇昆东村那水二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003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10月18日至2023年11月1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雅瑶镇昆东村那水二队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雅瑶镇昆东村那水二队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038公顷(折合0.057亩,其中林地0.0038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雅瑶镇按3.2912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雅瑶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10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3〕77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雅瑶镇建良村大富第一、建良村大富第二、建良村大富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299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10月18日至2023年11月1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雅瑶镇建良村大富第一、建良村大富第二、建良村大富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雅瑶镇建良村大富第一、建良村大富第二、建良村大富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2999公顷(折合4.4985亩,其中耕地0.0321公顷、林地0.0520公顷、其他农用地0.2158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雅瑶镇按6.7316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雅瑶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10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3〕77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恩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786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10月18日至2023年11月1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恩平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恩平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7869公顷(折合11.8035亩,其中林地0.1137公顷、其他农用地0.6732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桃源镇按6.0346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10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3〕77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桃源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74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10月18日至2023年11月1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经济联合总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桃源镇经济联合总社,面积1.7419公顷(折合26.1285亩,其中林地0.1769公顷、草地1.5650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桃源镇按6.1907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10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3〕77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桃源镇旺龙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897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10月18日至2023年11月1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旺龙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桃源镇旺龙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面积1.8971公顷(折合28.4565亩,其中园地0.0024公顷、林地1.88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2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桃源镇按2.952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10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3〕77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389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1月1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面积1.3890公顷(折合20.835亩,其中园地0.7475公顷、林地0.5932公顷、草地0.0483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鹤城镇按5.0072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