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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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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古劳镇古劳村经济联合社的0.0329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古劳镇古劳村经济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古劳镇古劳村经济联合社,面积0.0329公顷(折合0.493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329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古劳镇按6.06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001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古劳镇古劳村五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的1.4389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古劳镇古劳村五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古劳镇古劳村五四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1.4389公顷(折合21.583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1.4389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古劳镇按6.06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古劳镇经济联合总社的0.7241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古劳镇经济联合总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古劳镇经济联合总社,面积0.7241公顷(折合10.861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7241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古劳镇按6.06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古劳镇连北村八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544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古劳镇连北村八队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古劳镇连北村八队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544公顷(折合8.16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544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古劳镇按6.06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古劳镇连北村象山股份经济合作社的1.2664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古劳镇连北村象山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古劳镇连北村象山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1.2664公顷(折合18.996亩,其中其他农用地1.2664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古劳镇按6.06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古劳镇连北村总门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032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古劳镇连北村总门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古劳镇连北村总门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032公顷(折合0.048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032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古劳镇按6.060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古劳镇连城村大江二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1.8097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古劳镇连城村大江二队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古劳镇连城村大江二队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1.8097公顷(折合27.1455亩,其中耕地0.3854公顷、林地0.1472公顷、其他农用地0.852公顷、建设用地0.0403公顷、未利用地0.3848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古劳镇按4.9911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古劳镇连城村大江一队、大江二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3618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古劳镇连城村大江一队、大江二队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古劳镇连城村大江一队、大江二队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3618公顷(折合5.427亩,其中耕地0.2463公顷、园地0.0834公顷、其他农用地0.0321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古劳镇按6.06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古劳镇连城村大江一队股份经济合作社、连城村大江二队、连城村小江一队、连城村小江二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1.4436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古劳镇连城村大江一队股份经济合作社、连城村大江二队、连城村小江一队、连城村小江二队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古劳镇连城村大江一队股份经济合作社、连城村大江二队、连城村小江一队、连城村小江二队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1.4436公顷(折合21.654亩,其中耕地0.6639公顷、林地0.402公顷、其他农用地0.3777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古劳镇按5.0475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古劳镇连城村大江一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1.9514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古劳镇连城村大江一队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古劳镇连城村大江一队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1.9514公顷(折合29.271亩,其中耕地0.8361公顷、园地0.6006公顷、其他农用地0.375公顷、未利用地0.1397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古劳镇按5.7997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古劳镇麦水村八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1.3613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古劳镇麦水村八队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古劳镇麦水村八队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1.3613公顷(折合20.419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1.3613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古劳镇按6.06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古劳镇麦水村经济联合社的0.0063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古劳镇麦水村经济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古劳镇麦水村经济联合社,面积0.0063公顷(折合0.094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063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古劳镇按6.0603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0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古劳镇麦水村七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2.0619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古劳镇麦水村七队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古劳镇麦水村七队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2.0619公顷(折合30.9285亩,其中耕地0.0058公顷、其他农用地1.995公顷、未利用地0.0611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古劳镇按5.9523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古劳镇麦水村向南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075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古劳镇麦水村向南队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古劳镇麦水村向南队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075公顷(折合0.112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075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古劳镇按6.060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00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禾堂二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1676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禾堂二队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禾堂二队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1676公顷(折合2.514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1676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古劳镇按6.06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旺村联队经济合作社、下六村旺村一队、旺村二队、旺村三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2.2027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旺村联队经济合作社、下六村旺村一队、旺村二队、旺村三队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旺村联队经济合作社、下六村旺村一队、旺村二队、旺村三队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2.2027公顷(折合33.0405亩,其中耕地0.0019公顷、林地2.1075公顷、其他农用地0.0317公顷、未利用地0.0616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古劳镇按2.4795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旺村联队经济合作社的0.7905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旺村联队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旺村联队经济合作社,面积0.7905公顷(折合11.8575亩,其中林地0.1509公顷、其他农用地0.5712公顷、未利用地0.0684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古劳镇按5.0513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旺村三队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经济联合社的0.2546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旺村三队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经济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旺村三队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经济联合社,面积0.2546公顷(折合3.819亩,其中林地0.247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9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古劳镇按2.5225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旺村三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4766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旺村三队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旺村三队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4766公顷(折合7.149亩,其中林地0.0004公顷、其他农用地0.4762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古劳镇按6.0569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旺村四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482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旺村四队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旺村四队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482公顷(折合7.23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4804公顷、未利用地0.0016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古劳镇按6.0479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旺村一队、旺村三队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旺村联队经济合作社的0.156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旺村一队、旺村三队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旺村联队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旺村一队、旺村三队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旺村联队经济合作社,面积0.156公顷(折合2.34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156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古劳镇按6.06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旺村一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1.4144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旺村一队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旺村一队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1.4144公顷(折合21.216亩,其中其他农用地1.3619公顷、未利用地0.0525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古劳镇按5.925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经济联合社的2.8735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经济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古劳镇下六村经济联合社,面积2.8735公顷(折合43.1025亩,其中林地0.4047公顷、其他农用地2.3596公顷、未利用地0.1092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古劳镇按5.4097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龙口镇霄南村北门股份经济合作社的1.79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霄南村北门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龙口镇霄南村北门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1.79公顷(折合26.85亩,其中耕地0.0106公顷、其他农用地1.7732公顷、未利用地0.0062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龙口镇按6.047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9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龙口镇霄南村东门、北门、高水、礼奎、七九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195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霄南村东门、北门、高水、礼奎、七九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龙口镇霄南村东门、北门、高水、礼奎、七九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195公顷(折合0.2925亩,其中耕地0.01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龙口镇按6.0602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002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9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龙口镇霄南村东门、北门、礼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89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霄南村东门、北门、礼奎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龙口镇霄南村东门、北门、礼奎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89公顷(折合1.335亩,其中耕地0.087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2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龙口镇按6.06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9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龙口镇霄南村东门、北门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1412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霄南村东门、北门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龙口镇霄南村东门、北门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1412公顷(折合2.118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1412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龙口镇按6.06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9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龙口镇霄南村东门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762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霄南村东门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龙口镇霄南村东门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762公顷(折合11.43亩,其中耕地0.4568公顷、园地0.0793公顷、其他农用地0.2259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龙口镇按6.06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9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龙口镇霄南村礼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8996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霄南村礼奎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龙口镇霄南村礼奎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8996公顷(折合13.494亩,其中耕地0.125公顷、其他农用地0.7632公顷、未利用地0.0114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龙口镇按6.0139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9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龙口镇霄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0.0741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霄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龙口镇霄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面积0.0741公顷(折合1.1115亩,其中耕地0.0507公顷、园地公顷、林地0.005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9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龙口镇按5.7901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9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沙坪街经济联合总社的0.0993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沙坪街经济联合总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沙坪街经济联合总社,面积0.0993公顷(折合1.4895亩,其中建设用地0.0993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按6.9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9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4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沙坪街桥氹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0.6559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0线鹤山赤岗村至霄南村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沙坪街桥氹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沙坪街桥氹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面积0.6559公顷(折合9.8385亩,其中耕地0.4561公顷、其他农用地0.0629公顷、建设用地0.1288公顷、未利用地0.0081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按6.9283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