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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祥康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审查发证,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注销鹤山市祥康药店(许可证号:粤DB7505402)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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