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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桃源镇恒毅废品回收站“12·6”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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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6日13时33分,鹤山市桃源镇恒毅废品回收站仓库发生一起物体打击致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市安全监管局接报后,立即核实情况并层级报告事故信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12月8日,鹤山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工商务局联合组成的鹤山市桃源镇恒毅废品回收站“126”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深入分析,查清了事故经过,查明了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1月下旬,鹤山市桃源镇恒毅废品回收站收回一批废纸屑,用压包机压成高1.4米、宽1.1米、长1.6米的长方体废纸包,用铁丝绳捆扎后共计压制出废纸包22件,单件废纸包重约1000公斤。李镜球和温超文用两天时间交替使用叉车将此批废纸包搬运至仓库,不规则地码叠在仓库的中前部,共计码叠有11个堆垛,其中一个堆垛堆垂直码叠有三层废纸包,高度达到4.2米。

2017年12月6日,温超文当天休假,梁乃平、李伟成上班作业。

13时,梁乃平先行进入仓库内,在废纸包堆垛前进行废纸分拣作业。

13时33分,李伟成手提一只塑料篮子走进仓库,走到梁乃平身后的废纸包堆垛前,垂直码叠的三层废纸包堆垛突然向李伟成倒砸下来,顶层的废纸包直接将李伟成砸压在底部,梁乃平听见身后有巨响,立即转身察看情况,发现李伟成不见影踪,就启动叉车将倒塌下来的第三层废纸包夹起移走,见李伟成一动不动的侧卧在地上,头部和面部有血迹,梁乃平立即跑去办公室向李镜球报告事故。

13时35分,接到报告的李镜球急忙与梁乃平一起跑到仓库事发位置,对李伟成实施抢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

接报的120救护人员到场后,经检查确认李伟成已经当场死亡。

二、事故现场处置及善后工作情况

接报后,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和桃源镇人民政府第一时间派员赶至事发现场,采取对事故现场警戒围闭、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对在场人员实施留置询问等措施,同时,对事故发生概况和死者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核实。

市安全监管局对事故进行核实了解后,立即依法层级上报事故情况,责令鹤山市桃源镇恒毅废品回收站立即停止作业,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委值班室、市府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维稳办等部门,通过信息网络公布事故发生概况,实施有效的舆情管理。

市公安局法医对事故中死者进行检验,证实符合物体打击的死亡条件。

桃源镇人民政府组织维稳、司法、人社、安监等部门成立事故工作组,指导和协调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事发后,事故死者家属与鹤山市桃源镇恒毅废品回收站就事故赔偿事宜经过协商,达成意见一致,双方于 12月13日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款项和善后工作已落实到位。

三、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时间:2017年12月6日13时33分

(二)事故地点:鹤山市桃源镇恒毅废品回收站仓库

(三)事故类别:物体打击

(四)伤亡人数:1人死亡

(五)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李伟成的安全意识淡薄,进入仓库前未对堆垛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检查,未确认安全,冒险靠近已经失稳倾斜的废纸包堆垛,被倾倒的废纸包堆垛砸中,导致事故发生;

2、李镜球和温超文无证操作叉车作业,未按技术规范的要求,随意且超高垂直堆放废纸包堆垛,堆放后未检查和确认堆垛稳定性,也未对堆垛进行日常安全检查,造成超高的废纸包堆垛长时间重心不稳,在重力的作用下,逐渐出现失稳倾斜,滑动倒塌,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鹤山市桃源镇恒毅废品回收站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仓库安全管理和日常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作业现场和人员安全管理松散;

2、鹤山市桃源镇恒毅废品回收站未安排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和督促工作,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特种设备(叉车)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日常作业现场安全防范措施缺失;

3、鹤山市桃源镇恒毅废品回收站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普遍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危险防范意识。

五、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认定鹤山市桃源镇恒毅废品回收站“12·6”物体打击致一人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落实作业现场安全防范措施

此次事故暴露出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如下漏洞,叉车安全作业管理不到位、仓库堆垛码放欠缺规范、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明确等,以上都说明有部分小规模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松散,无建立规章制度、缺操作规程和日常安全管理,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在意识上、行动上未能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规范的要求,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也未形成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管机制,未能对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起应有的警觉性。

(二)持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特别要提高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隐患判别意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力

此次事故由堆垛码放作业不规范、日常检查缺位、从业人员冒险进入危险区域,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每一个环节都说明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不高,事故风险判别能力偏弱,主要原因是整体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足,教育和培训没有针对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属地人民政府和街道办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督促和管理,务必严格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接受法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劳动者进行切合实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特别是岗前和岗中的培训,应当实施相应的考核,认真研判教育培训的效果,切实提高劳动者的安全防范意识,杜绝同类型事故的发生。

(三)属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继续深化各类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全覆盖的同时,强化日常执法检查,严格履行执法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托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深化执法检查力度,认真查找辖区内的安全巡查盲点和难点,扩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宣传工作覆盖面,特别是要注意结合执法监察行动,用强有力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突出处理一批反面案例,警醒和教育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法定职责和落实各项事故防控措施。各属地政府、街道办和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辖区内的行业特点,结合重点时节、灾害天气等关键时期,加强对企业的建档监督、安全指导和执法监察,切实履行好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