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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鹤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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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鹤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资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五届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工商务局反映。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1日

 

鹤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建设资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2号)、《中共鹤山市委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鹤山的实施意见》(鹤发〔2015〕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鹤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升我市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范围适用于由鹤山市科工商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鹤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由市科工商务局认定,主要依托市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企业类)的内部研究和开发部门。重点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设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我市部分重点发展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可少量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公益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四条  省、市、县(区)多级联动,推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条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负责鹤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织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六条  鹤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以“自愿申请、专家论证、择优遴选”为原则。

第七条  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鹤山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2.组织机构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合理。

3.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要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工作。

4.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拥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职称的人员不低于10%。

5.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有产学研合作基础的优先。

6.组建工程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7.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查、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50万元。

(二)分类条件:

——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

1.企业经营和运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上一年度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能够提供组建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可适当降低。

2.企业原则上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一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100万元。组建后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200万元。

3.企业原则上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4.优先支持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大中型企业建立江门市级、省级工程中心。

涉农企业申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分类条件适当降低。

——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1.必须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每年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且此类项目的经费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1项重大技术成果。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组建的,应拥有2项以上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2.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三)前款所述的基本条件和分类条件中,涉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比、研发人员数量及占比、研发设备原值等内容,参照省级、江门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条件进行设置和调整,具体内容将在当年的申报指南内公布。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申请单位对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向市科工商务局提出认定申请。

鹤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申报资料:

1.组建鹤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书。

2.鹤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

3.有关证明材料按第七条鹤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条件提供,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多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证(高校、科研机构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研发投入、设备原值、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评审。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后,市科工商务局进行审核受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确定拟认定机构。

(三)公示与认定。

市科工商务局对拟认定机构进行公示,没有异议的,给予认定。

第三章  资助办法 

第九条  对通过鹤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给予3万元的经费资助。资助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年度预算。

资助经费采取科技项目的形式下发,科技项目内容为科研机构的建设。

第十条  对已认定的鹤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先推荐申报江门市级、省级、国家级研发中心或创新平台;通过鹤山市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推动企业、各类社会团体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在我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四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财政科技资金管理规定,主要用于:能力建设、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科研仪器设备配套、成果孵化、科技交流、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第十三条  市科工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鹤山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建设的布局要求,制定并发布年度鹤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市科工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拟支持项目和经费,下达立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一个月内与市科工商务局签订项目合同。市科工商务局将定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协同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合同指标如需调整,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工商务局批准。

第十五条  建设期一般为2年。项目按合同完成后,应及时向市科工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市科工商务局每年将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报送市、镇(街)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鹤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每3年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认定的称号。

第十八条  鹤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生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重大变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工商务局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终止其认定的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