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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下达2023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二批,以奖代补部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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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交通运输局、鹤山市地方公路水运服务中心: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下达2023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二批,以奖代补部分)的通知》(江财综〔2023〕66号)及《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分解下达2022年度省对地市“以奖代补”考核奖励资金补助计划的通知》(江交规划〔2023〕117号),现下达2023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二批,以奖代补部分)给你们(详见附件1),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收入请列2023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3交通运输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3年度“2140601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经济分类科目根据支出性质和实际用途列编。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请认真落实《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时期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奖代补”支持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规〔2022〕343号)等文件要求,切实管好用好中央车购税资金。请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附件:1.2023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二批,以奖代补部分)分配表(鹤山市)

  2.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下达2023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二批,以奖代补部分)的通知(江财综〔2023〕66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