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6号


  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指调味品、肉禽蛋菜、水产品、水果、饮料、酒、乳制品)。

  自公告之日起,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财政部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