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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6〕30号 鹤山域生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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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6〕30号

  当事人:鹤山域生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53653989J

  法定代表人:韩清芳

  住所:鹤山市址山镇址山工业园

  鹤山域生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7月3日至2026年8月25日期间内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7月3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2026年7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灌装区有车辆正在进行危险化学品(二甲氧基甲烷)的卸货工作。经调查,我局发现你公司擅自扩建增加了4台分散釜、16台分散机、9台研磨机、3台试色机,从事油漆及配套溶剂生产制造项目。你公司扩建的油漆及配套溶剂生产制造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44项“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中的“(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除外)”类型,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还新增了危险化学品仓储贸易项目,从事无水乙醇、异丁醇、PMA(丙二醇甲醚醋酸酯)、正丙酯、120#(溶剂油)、甲醇、6#(溶剂油)、DMC1(碳酸二甲酯)、甲酯、环己酮、二氯乙烷、乙酯1、仲丁酯、丁酯、正丁酯、乙酸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乙醚醋酸酯)等危险化学品的仓储贸易,主要设置有甲类仓库7个、罐装区1个、地埋储罐区1个、车间1个(3-1号车间),主要经营设备有大型地埋储罐8个、灌装机8台。上述危险化学品仓储贸易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49项“危险品仓储594(不含加油站的油库;不含加气站的气库)”中的“(含有毒、有害、危险品的仓储;含液化天然气库)”类型,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你公司上述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便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2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6份),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行政检查相关证明材料,《关于鹤山域生化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鹤环建字〔2006〕112号),《关于鹤山域生化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鹤环审〔2011〕199号),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共3份)、《关于鹤山域生化工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说明》、部分电子发票复印件、部分辅助核算余额表数量金额式复印件、部分合同复印件、部分送货单及产品明细表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为证。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油漆及配套溶剂生产制造项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贸易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便已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便已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6〕32号)和《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以及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9月28日和9月29日分别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及《更正〈关于鹤山域生化工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说明〉》:1.对于《关于鹤山域生化工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说明》,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萍华表示她并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韩清芳,且她认为自己并非你公司的环保手续申办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直接负责人之一;2.对于前述《关于鹤山域生化工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说明》,刘萍华认为该文件上你公司加盖的公章是假冒公章,该文件不是你公司出具的。

  经复核,我局认为:1.《关于鹤山域生化工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说明》中记载:“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萍华”,经复核相关证据资料,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为韩清芳,刘萍华的实际身份是你公司的股东,该处错误为笔误;2.你公司安管员龚应平、厂长杨文、股东刘萍华、股东秦连英的询问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可证实刘萍华是你公司的环保手续申办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直接负责人;3.经复核,《关于鹤山域生化工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说明》为刘萍华于2026年7月24日加盖公章后提供给我局。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适用,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对你公司继续行政处罚程序。

  我局于2026年10月8日前往你公司复查,现场发现:

  一、油漆及配套溶剂生产制造项目方面:复查时你公司擅自扩建增加的4台分散釜、16台分散机、9台研磨机、3台试色机已完成电线拆除、设备拆卸等工作,不具备生产能力;

  二、危险化学品仓储贸易项目方面:复查时8个大型地埋储罐的物料进出口处已用新法兰封板进行密封,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贸易经营的7个甲类仓库处于空置状态,位于车间内的4台灌装机已拆卸并搬离原工位,已不具备生产能力,位于原灌装区内的4台灌装机灌装管道已拆除,已不具备生产能力。

  你公司于2026年10月8日提出生态环境违法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经复核,你公司已落实了整改措施,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关于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规定,我局同意你公司登报道歉的申请。你公司于2026年10月13日在消费日报A3版刊登了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6〕32号),《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10月8日)及现场照片,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我局复核意见,《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消费日报A3版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结合你公司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情况,并登报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情况,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附件1 §1.8 [裁量起点:对单位,裁量权重2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裁量权重0%;产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裁量权重0%;项目建设地点: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权重11%;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裁量值总和:20%+5%+11%=36%;罚款金额:36%×100万=36万元]以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中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第2目的裁量标准、第十条关于“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规定[罚款金额计算公式:36万+36万×5%×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2.0)=32.4万元,32.4万×50%(公开道歉减罚)=16.2万<20万(法定下限)],由于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因此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