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6〕29号
当事人:鹤山市昌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W605B8U
法定代表人:麦添棠
住所:鹤山市雅瑶镇陈山村委会
鹤山市昌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9月1日至9月21日期间内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9月1日、2026年9月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营业,主要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我局现场查阅30台机动车检测过程视频及检验报告资料,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出具的2份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车牌号码分别为粤A*****、粤T*****的两辆机动车在排放检测过程中均存在冒黑烟现象,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8.2.2 关于“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根据上述要求,你公司应判定上述2辆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合格,但你公司仍对上述2辆机动车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你公司存在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目前你公司已经全部退回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2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5份),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受检车辆(车牌号为:粤A*****、粤T*****)检测过程视频及检测数据,受检车辆检验视频调阅清单,你公司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共2份)、授权签字人证书复印件、相关人员检验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车辆检测费用说明、授权委托书(共2份)、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为证。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你公司存在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6〕3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我局决定继续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6〕34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23 [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3项以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无同类违法行为。初步罚款金额:(10万+15万)÷2=12.5万]以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二)项第4目[最终罚款金额=12.5万+5万×5%×积极配合调查取证(-1.5)=12.125万元] 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小写:121,25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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