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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6〕28号 鹤山荣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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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6〕28号

  当事人:鹤山荣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99308750B

  法定代表人:古日明

  住所:鹤山市龙口镇兴龙工业区龙古路36号之一

  鹤山荣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5月27日至7月15日期间内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一台用于生产线供热的锅炉(额定热功率为“3500kW”)正在使用,现场使用的燃料为生物质成型燃料,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经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治理工艺:布袋除尘+水喷淋)处理后经DA001锅炉烟气排放口对外排放,我局现场委托广东领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DA001锅炉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

  根据广东领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CF20260609-008)显示,你公司DA001锅炉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中各指标的折算浓度分别为颗粒物75.2mg/m³、二氧化硫31mg/m³、氮氧化物50mg/m³、一氧化碳1425mg/m³、烟气黑度<1级。其中颗粒物、一氧化碳的折算浓度分别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标准的2.76倍、6.125倍。你公司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2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行政检查相关证明材料,广东领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CF20260609-008)及其提供的原始采样记录材料、《关于鹤山荣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监测数据的说明函》、《关于〈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CF20260609-008)有关情况的说明》及送达回证,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为证。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你公司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6〕31号)和《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以及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及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继续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6〕31号),《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或者超过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规定,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附件1 §3.4.2 [裁量起点10%;超标因子数目:2个,裁量权重3%;排污情况: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裁量权重8%;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程度:一般期间,裁量权重0%;超标情况:超标3倍以上8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上50%以下,裁量权重8%;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裁量权重:10%+3%+8%+8%=29%;罚款金额:29%×100万=29万元]以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第4目[最终罚款金额=29万+29万×5%×积极配合调查取证(-1.5)=26.825万元] 裁量标准相关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捌仟贰佰伍拾元整(小写:268,25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