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6〕26号
当事人:靓妍商贸(江门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DFBJH63A
法定代表人:刘光泽
住所:鹤山市沙坪人民路7号7座之二(3号楼3楼)
靓妍商贸(江门市)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5月12日至8月19日期间内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并对你公司厂房出租方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你公司租用了位于鹤山市沙坪人民路7号7座之二(3号楼3楼)的已建厂房从事服装标签的生产加工。你公司设置有整体生产车间1个(含印刷区1处、激光雕刻区1处、包装间1处)、晒网洗网房1个;主要生产工艺流程:①原辅材料(油墨、固化剂、慢干水、pet胶片)→洗网→印刷→烘干→成品(服装标签);②原辅材料(PU膜)→激光雕刻→成品(服装标签)。你公司印刷、烘干工序未配套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印刷、烘干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激光雕刻工序未配套治理设施,激光雕刻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你公司楼顶直接排放。
2026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现场发现:1.你公司生产车间内1台半自动丝印机开启,有1名印刷工正在该半自动丝印机处进行对版校正等丝印准备工作,半自动丝印机旁设置有调色台,调色台旁堆放有一批待使用的油墨,抽取其中1桶白色塑料罐装的待作业状态下的油墨,桶内装有紫色黏稠状油墨;2.车间内原辅材料堆放区内堆放有若干桶油墨、固化剂、稀释剂等,从堆放的油墨中抽取3桶出厂状态下的油墨,其中1桶油墨为白色塑料桶装,桶身标签显示:“品名:纸唛特白,型号:WTR-12T,净重:25KG,批号:032620250326”,桶内装有白色黏稠状油墨;另1桶油墨为金属罐装,桶身标签显示:“大世界油墨,产品种类:防水尼龙丝印油墨,品名:CNS-133 萤光红,批号:E2390155,净重:4KG,生产日期:2026/04/19,罐内装有红色黏稠状油墨;另1桶油墨为金属桶装,桶身标签显示:“美丽华,品号:SND-104,品名:防水布丝印特白塑料油墨,净重:5kg,制造日期:2026.04.04,批号:220260404004”,桶内装有白色黏稠状油墨。我局现场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你公司的上述1桶待作业状态下的油墨及3桶常用的出厂状态下油墨进行取样检测。根据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公司在取样检测当天(7月1日)使用的油墨当中:待作业状态下的油墨为溶剂型油墨,不属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油墨产品;出厂状态下的“防水布丝印特白塑料油墨”为溶剂型油墨,不属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油墨产品;出厂状态下的“防水尼龙丝印油墨”为溶剂型油墨,不属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油墨产品。
你公司上述服装标签生产加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39项“印刷231*”中的“其他(激光印刷除外;年用量低VOCs含量油墨10吨以下的印刷除外)”类型,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你公司上述服装标签生产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服装标签生产加工项目便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2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7份),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行政检查相关证明材料,《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通知书及送达材料,检测鉴定结果告知书及送达材料,鹤山市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部分珠江村镇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部分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交易明细信息复印件、部分中国银行收款回单复印件、部分收据收款复印件,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No.:SH2602284、No.:SH2602285、No.:SH2602286、No.:SH2602287)、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广质涂(2026)-SH2602284、广质涂(2026)-SH2602285、广质涂(2026)-SH2602286、广质涂(2026)-SH2602287]及其提供的原始采样记录等为证。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你公司存在服装标签生产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服装标签生产加工项目便已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服装标签生产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服装标签生产加工项目便已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6〕29号)和《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以及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但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电话联系口头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1.当时招商引资时,负责招商的部门没有告知你公司需要办理环评手续;2.执法人员前来检查时,未告知你公司要整改什么内容,就直接处罚; 3.负责招商的部门介绍的办理环评手续的第三方单位告知你公司属于“小批量生产”、“作坊生产”,不需要办理环评报批手续,只需要办理环评登记表网上登记备案即可。
经复核,我局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等法律法规和名录均是公开发布,属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应当知晓的内容;2.你公司《营业执照》[名称:靓妍商贸(江门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DFBJH63A]中“经营范围”注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在《营业执照》阶段,相关部门已告知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3.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及已咨询第三方环保公司你公司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的意见,非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14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时,已告知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等相关规定,你公司服装标签生产项目需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等相关环保手续;4.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及的“小批量生产”、“作坊生产”等情况并不影响我局对此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适用,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我局于2026年9月20日前往你公司复查,你公司现场未生产,主要生产设备几乎均保持在原工位,生产设备的主体功能构件未拆除,具体情况如下:1台常用的半自动丝印机设备与电源箱连接的电线已断开,其余4台半自动丝印机未连接电线、呈长期闲置状态;5台电烤炉设备与电源箱连接的电线已断开;3台激光雕刻机设备与电源箱连接的电线已断开;1条隧道炉设备电线未拆除,但呈长期闲置状态;1台晒网机设备与电源箱连接的电线已断开,洗网池保留在现场,网版仍在现场;油墨等原辅材料仍然摆放在现场。
经复查,你公司现场未生产,主要生产设备只作断开电源处理,生产设备的主体功能构件未拆除,没有搬离原工位,不符合《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八条第(二)项“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我局决定继续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6〕29号),《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9月20日)及现场照片,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电话录音)、我局复核意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结合你公司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附件1 §1.8 [裁量起点:对单位,裁量权重2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裁量权重0%;产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未建成,裁量权重6%;项目建设地点: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裁量值总和:20%+5%+6%=31%;罚款金额:31%×100万=31万元],结合你公司已中止违法行为,参照《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中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第2目的裁量标准的规定[罚款金额计算公式:31万+31万×5%×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2.0)=27.9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玖仟元整(小写:279,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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