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6〕24号
当事人:鹤山市群裕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36KD84Q
法定代表人:冯港明
住所:鹤山市沙坪楼冲上社开发区
鹤山市群裕家具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6月7日至7月16日期间内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开料、木工加工、打磨、油磨、喷面漆、晾干、包装工序正在生产。经调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2019年4月擅自增加油泵、喷枪等喷漆设备,并于2019年4月同期完成喷漆工序的主体工程建设,新增的木质餐桌椅喷漆加工项目一直生产经营至今。你公司新增的木质餐桌椅喷漆加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36项“木质家具制造 211*”中的“其他”类型,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你公司新增的木质餐桌椅喷漆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便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2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6份),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行政检查相关材料,你公司提供的《关于鹤山市群裕家具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说明》、《原辅材料使用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共2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及现场检查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租赁合同复印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共3份)、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为证。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你公司存在新增的木质餐桌椅喷漆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便已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6〕26号)和《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以及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于2026年9月7日提出生态环境违法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经复核,你公司已落实了整改措施,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关于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规定,我局同意你公司登报道歉的申请。你公司于2026年9月9日在消费日报A3版刊登了《鹤山市群裕家具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冯港明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继续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6〕26号),《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9月3日)及现场照片,《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消费日报A3版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结合你公司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并登报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情况,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附件1 §1.8 [裁量起点:对单位,裁量权重2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裁量权重0%;产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裁量权重0%;项目建设地点: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权重11%;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裁量值总和:20%+5%+11%=36%;罚款金额:36%×100万=36万元]以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中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第2目的裁量标准、第十条关于“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规定[罚款金额计算公式:36万+36万×5%×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2.0)=32.4万元,32.4万×50%(公开道歉减罚)=16.2万<20万(法定下限)],由于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因此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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