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6〕19号
当事人:鹤山荣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99308750B
法定代表人:古日明
住所:鹤山市龙口镇兴龙工业区龙古路36号之一
鹤山荣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5月27日至7月3日期间内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你公司一台用于生产线供热的锅炉(铭牌显示名称为“有机热载体炉”,额定热功率为“3500kW”)正在使用无烟煤作为燃料,有一辆铲车正在向上述锅炉的进料口投送无烟煤,锅炉的进料口处积有一定量无烟煤,锅炉正在运行。经调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已取得《关于鹤山荣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年产和纸、美纹纸各1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于2019年6月已组织自主验收,验收意见显示: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手续齐全,总体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提出的要求,无重大变化;后又于2025年7月3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700799308750B001P)。根据上述文件要求,你公司上述锅炉应使用的燃料类型为生物质成型燃料。
2026年5月2日,你公司擅自改变上述锅炉的燃料类型,由生物质成型燃料改为使用无烟煤作为燃料,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将有机热载体锅炉的燃料种类改为无烟煤,属于“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中的“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45.5兆瓦)及以下的”类别,你公司的有机热载体锅炉燃烧无烟煤进行热力供应项目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上述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便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2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5份),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行政检查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关于鹤山荣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年产和纸、美纹纸各1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山荣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年产和纸、美纹纸各1000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附件、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煤炭化验报告单》、部分煤炭采购单据复印件、《补充说明》、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为证。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你公司存在有机热载体锅炉燃烧无烟煤进行热力供应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便已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6〕24号)和《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以及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亦未申请主动公开道歉承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继续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6〕24号),《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结合你公司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附件1 §1.8 [裁量起点:对单位,裁量权重2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裁量权重0%;产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裁量权重0%;项目建设地点: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裁量值总和:20%+5%+0%=25%;罚款金额:25%×100万=25万元]以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第2目[最终罚款金额=25万+25万×5%×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2.0)=22.5万元]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小写:2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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