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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6﹞18号 鹤山市南洋语家家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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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6﹞18号

  当事人:鹤山市南洋语家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1UP8Q21

  法定代表人:李石阶

  住所: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开发区六区27号之二

  鹤山市南洋语家家具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5月15日至6月16日内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鹤山市古劳镇亿美鑫家具厂年产家具2900套建设项目现状排污评估报告》(鹤山市古劳镇亿美鑫家具厂为鹤山市南洋语家家具有限公司前身)明确规定“项目在开料、弯料、锣机、出榫、打眼、平砂过程中产生大量木质粉尘,建设单位在设备旁设置收尘风管,将木质粉尘通过引风机,引至中央除尘房(布袋除尘)进行除尘,经净化后的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2026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木工车间正在生产,车间的门、窗均为敞开状态,开料工序工位上方的集气罩进气口被盖子封堵,出榫工序工位上方的集气罩进气口被塑料膜封堵,平砂工序工位上方的集气罩进气口被塑料瓶封堵,开料、出榫、打眼、平砂等工序生产过程中配套的中央除尘设备未运行,袋式除尘器连接的引风机处于静止状态,引风电机外部区域、皮带等部位布满大量粉尘。

  经调查,你公司实木工车间配套的中央除尘设备于2026年4月底已损坏,你公司实木木工车间在前述中央除尘设备未维修的情况下从5月9日持续生产至2026年5月15日检查当日。你公司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1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0份)、现场拍摄照片和视频若干,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补充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共3份)、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6〕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但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1.2026年5月15日检查时你公司实木木工车间门窗敞开的原因是之前出现过夏天中暑安全事故,出于安全考虑,因该车间仅生产全实木,车间门在厂内,窗外也非主道,因此你公司保持上层窗户密封,下层门窗适当打开通气的状态;2.自2024年原有木工项目停产、2025年初重新启动实木生产项目后,该车间的生产设备减少了一半,只需要十多台木工设备,不需要三十多个进气口,因此工人用盖子封堵了几个多余的进气口;3.公司的中央吸尘管道曾出现过着火事件,后来公司加装了布袋吸尘机。公司的木糠收集房与中央集尘设备的引风机仅1米距离,5月14日第三方公司来收集木糠时,未及时清理他们散落在引风机上的木糠粉尘,导致引风机外部区域及皮带上布满粉尘。且那两天下暴雨,引风机渗水,工人担心漏电因此没有启用中央吸尘设备,只启用了布袋吸尘设备,当日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时顾虑较多,因此善意地说中央设备坏了半个月,实际上平时都有正常开启,且有运行记录;4.当日检查后,你公司已加强管理,将定期对环保设备进行检测维护;5.停工整改阶段你公司已造成客户订单无法按时交货赔偿违约金,无法正常生产导致订单流失、损失惨重的情况。请考虑你公司多年表现和经营情况,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1.对于你公司提出的第1点意见,你公司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清楚了解各项环境治理措施的要求,2026年5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实木工车间生产设备、工位附近的废气收集口均被人为堵塞或密封,车间的门窗敞开,开料、出榫、平砂等工序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并未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废气收集治理措施,未开启废气治理设施;2.对于你公司提出的第2点意见,本案调查期间,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厂长均承认实木木工车间配套的中央除尘设备于2026年4月底已损坏,其中,你公司厂长表示你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30日和5月9日安排人员对实木木工车间配套的中央除尘设备进行维修,但均未能维修好,直至5月16日该设备才维修好并恢复正常运行。同时,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2026年以来你公司未对实木木工车间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进行过维护及记录相关运行情况,调查期间你公司亦未向我局提交相关台账资料;3.对于你公司提出的第3点意见,对你公司存在主动改正的从轻情节予以采纳;4.对于你公司提出的第4、5点意见,我局对你公司违法事实认定无误,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符合《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八条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存在从轻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决定对你公司继续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6〕21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7月6日)及现场照片,你公司提交的《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结合你公司已落实整改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5.1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贰仟元整(小写:25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