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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6〕17号 唐超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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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6〕17号

  当事人:唐超瑞

  经营场所: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6区48(广东超翔粤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

  唐超瑞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1月2日分别对广东超翔粤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31日我局对广东超翔粤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广东超翔粤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设置有8m³有机溶剂蒸馏釜1台,以及相应的配套的滴加釜、冷凝管、出料贮存槽等设备,现场还发现:①在危化仓西面露天过道贮存了约80个盛装过废有机溶剂的蓝色铁桶,均为空桶;②在危化仓与生产车间之间的露天过道贮存了45桶蓝色胶桶盛装的蒸馏完毕的成品,均为无颜色透明液体,有强烈刺激性有机溶剂气味,类似天那水气味;③在该区域旁边还堆放有7个蓝色铁桶,均可闻有机溶剂气味,其中4个为空桶,装过废有机溶剂,剩余3个各自均装有灰黑色浓稠液体;④生产车间西面的出料贮存槽有16桶蒸馏副产品,均为水状物,颜色有黄色、棕色;⑤生产车间东面露天过道贮存了29桶铁桶盛装的物料,质地较黏稠,呈膏状物,灰黑色;⑥原料仓库门口附近贮存了4桶铁桶盛装的物料,质地较黏稠,呈膏状物,灰黑色。

  2023年11月2日我局对广东超翔粤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由古劳镇人民政府委托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物料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并组织对上述物料进行应急装车转移处置,经称重,上述物料合计22.09吨。根据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环境事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报告编号:XM202301167-GFYJ231226-01)显示:“本次鉴别的广东超翔粤新材料有限公司(唐超瑞蒸馏工序)不明物质中,②类、③类、④类、⑤类不明物质属于危险废物,建议相关环境部门对其按照‘HW06 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进行分类管理。”

  经调查,你租赁广东超翔粤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有机溶剂蒸馏釜及其相应配套的设备,于2023年9月初开始收废有机溶剂,10月8日开始蒸馏业务,目前已接收4车次的废有机溶剂(分别为28桶、36桶、45桶、20多桶;每桶约180公斤,合计约23.5吨)。你没有办理生产加工废有机溶剂的行政许可,也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经查,你存在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集、贮存、并通过蒸馏设备加工利用废有机溶剂(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3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7份)、现场拍摄的照片和视频若干,鹤山市公安局提供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及附件、讯问笔录(共4份),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不起诉决定书(新检刑不诉﹝2026﹞11号)、检察意见书(新检刑行意﹝2026﹞17号)及送达回证,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事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报告编号:XM202301167-GFYJ231226-01),鹤山市公安局提供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及附件、讯问笔录(共4份),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不起诉决定书(新检刑不诉﹝2026﹞11号)、检察意见书(新检刑行意﹝2026﹞17号)及送达回证,你提供的设备及配套设施出租合同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关于“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2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6〕15号)和《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以及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权利。你于2026年5月28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6月24日依法组织公开听证,你本人参加了本次听证会。

  在陈述申辩书及听证会上,你提出:1.你没有主观故意违法牟利的恶意,不懂相关法律知识;2.家庭困难,经济压力非常大,无力承担高额罚款;3.事发后已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并及时转移处置,未造成环境污染,无实质危害后果。4.你租赁了广东超翔粤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设备场地,该公司说他们有相关证件,所以你才租赁的。在租赁的过程中,该公司也同意给你做相关的生产活动,你认为是该公司骗了他,因此你认为后续的罚款应该找公司,你个人承担不起。

  经我局复核,认为:对于你提出的第1点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属于现行有效的公开法律条例,公民可以从网上查阅获取,你收集、贮存、并通过蒸馏设备加工利用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需依照现行法律办理相关手续,你应当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取得相关手续,无主观恶意不影响本案违法行为的构成;对于你提出的第2点意见,你个人确实存在困难的,对于罚款,可以申请分期缴纳;对于你提出的第3点意见,你存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等从轻、减轻情节,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6﹞15号)前,计算拟处罚金额时,已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26 裁量标准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从轻情节充分予以考量,你涉案违法行为因涉及数量大(10吨以上),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亦不符合《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八条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于你提出的第4点意见,据查,广东超翔粤新材料有限公司取得的环保相关手续并不包括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没有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你与该公司签订的《设备及配套设施出租合同》显示,你与广东超翔粤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关系是单纯的租赁关系,且租赁期间,广东超翔粤新材料有限公司仅许可你从事水性胶水的生产活动。综上所述,我局对你提出的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意见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决定对你继续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6〕15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江鹤环听〔2026〕10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听证申请书》《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26 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叁仟元整(小写:36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