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6〕16号
当事人:朱远雄
经营场所:鹤山市雅瑶镇古蚕村第一生产队壮头地块(土名)
朱远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1日、2023年11月9日、2023年11月10日分别对你经营的位于鹤山市雅瑶镇古蚕村第一生产队壮头地块(土名)的一个固废贮存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30日我局对你经营的固废贮存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固废贮存场所现场贮存有约350个化工物料桶(圆柱状桶,高约90cm,直径约60cm),部分为胶桶,部分为铁桶:①其中有104个胶桶装满物料,桶外观未张贴标签,现场打开部分桶检查,发现桶内装的均为无颜色的透明液体,带有强烈的刺激性有机溶剂气味,类似于天那水的气味;②其中有108个铁桶装满物料,桶外观未张贴标签,现场打开部分桶检查,发现桶内装的均为有无颜色的透明液体,带有强烈的刺激性有机溶剂气味的溶剂,类似于天那水的气味;③另外还约有140个盛装过有机溶剂的胶桶和铁桶,内部均沾染有有机溶剂,部分桶张贴有聚酯丙烯酸酯树脂、甲醇、二甲苯、仲丁酯等物料标签,现场打开部分桶检查均能闻到轻微的有机溶剂气味。
2023年11月1日,我局对你经营的固废贮存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由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固废贮存场中的1处约150个胶桶内的物料、另外1处约220个铁桶内的物料进行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根据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环境事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报告编号:XM202301100-GFYJ240112-01)显示:“本次鉴别的朱远雄固废贮存场不明物质中,A类和B类不明物质均属于危险废物,建议相关环境部门对其按照‘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进行分类管理。”
2023年11月9日至2023年11月10日我局对你经营的固废贮存场所进行检查,现场由鹤山市雅瑶镇人民政府委托四会市创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现场的固体废物进行应急转移,其中,装满物料的胶桶(已蒸馏的废有机溶剂)共转移155桶及装满小金属铁罐的铁桶共转移2桶(合计27.97吨,磅单序号078205),装满物料的铁桶(未处理的废有机溶剂)共转移223桶(合计45.78吨,磅单序号分别为078199、078209),装过废有机溶剂的空桶共183桶、3个装过废有机溶剂的吨桶(合计2.94吨,磅单序号078228、078293、078301)。
经调查,你存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废有机溶剂(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3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6份)、现场拍摄的照片和视频若干,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事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报告编号:XM202301100-GFYJ240112-01),鹤山市公安局提供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及附件、讯问笔录(共2份),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不起诉决定书(新检刑不诉﹝2026﹞12号)、检察意见书(新检刑行意﹝2026﹞17号)及送达回证,你提供的手机界面截图、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关于“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2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6〕14号)和《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以及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于2026年5月28日提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6月23日依法组织公开听证,你本人及代理人参加了本次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你及代理人提出如下意见:1.本案违法行为未产生实质危险或危害后果,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1)经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本案违法行为未产生实质性的危险或危害后果,且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2)即使应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但你已积极缴纳处理费用、主动供述其他违法行为且配合调查,复核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2.如要处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对个人的罚款幅度即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且本案还存在《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但裁量中未充分计算;3.本案事实不清、程序存在瑕疵:证据显示2023年10月30日和11月1日白天统计的涉案物料桶数均为350个,但在11月9日过磅时变成了500多个,并且过磅时你并不在场,材料上也没有你的签名,因此你只认可数量为350个;4.贵局涉及固体废物的处理宣传不足,处罚过重,有以罚代管的嫌疑。
经我局复核,认为:对于你提出的第1点意见,你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具体为:收运废有机溶剂后再提供给他人蒸馏提炼,完成后再运回暂存,等待转卖)长达三年,虽未产生肉眼可见的危害后果,但其长期经营的行为仍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不良后果,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对于你提出的第2点意见,你存在积极缴纳处理费用、主动供述上下游的违法行为且配合调查等从轻、减轻情节,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6﹞14号)前,计算拟处罚金额时,已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26 裁量标准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从轻情节充分予以考量,对此,调查人员在听证会上已向你详细解释;对于你提出的第3点意见,经复核,2023年10月30日和11月1日的数量均为初步估算的数量,11月9日至11月10日在你的见证下,进行了详细清点,具体清点数量及重量以现场结果为准,你也对相关情况进行了签字确认;对于你提出的第4点意见,一直以来我局对危险废物的防治和处置都有进行宣传,我局也开展过多次宣讲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属于现行有效的公开法律条例,其他现行的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都已向社会主动公开,公民可以从网上查阅获取,你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我局对你提出的存在从轻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决定对你继续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6〕14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江鹤环听〔2026〕9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听证申请书》《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26 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小写:3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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