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6〕15号
当事人:鹤山市古劳荣华五金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L15847514R
经营者:李汝权
经营场所:鹤山市古劳镇连南悟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至2026年5月8日期间对你厂及周边区域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你厂及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10日,我局对你厂及周边区域进行了现场检查时,发现:(1)在古劳镇梧坑村门牌1-1门前道路堆有86个装有深色液体的蓝色塑料桶;(2)在你厂门口西面及附近堆放有67个装有深色液体的蓝色塑料桶及空桶;(3)沿梧坑村门牌1-1门前道路向西约30米处的草地堆放有56个装有深色液体的蓝色塑料桶。
经调查,上述装有深色液体的蓝色塑料桶及空桶均来源于你厂,深色液体为你厂在线路板蚀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蚀刻液,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你厂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蚀刻液属于危险废物(HW22含铜废物)。我局于2026年1月15日向你厂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江鹤环改通〔2026〕1号),要求你厂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妥善处置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经我局复查,你厂在限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处置你厂所产生的上述废蚀刻液,我局组织属地政府代为处置。2026年3月16日,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委托江门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代为处置上述废蚀刻液,根据《环境应急危险废物处置委托协议书》内容,所需处置费用为7700元。我局于2026年4月21日向你厂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江鹤环改通〔2026〕8号),要求你厂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支付其代为处置上述危险废物所需的费用。2026年5月8日我局对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发现你厂仍未支付古劳镇人民政府代为处置上述危险废物的费用。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4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5份),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关于鹤山市古劳荣华五金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说明》《关于妥善处置鹤山市古劳荣华五金厂危险废物的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江鹤环改通〔2026〕1、8号)及送达材料,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5)29、30号],江门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应急危险废物处置委托协议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厂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未支付古劳镇人民政府代为处置你厂产生的上述危险废物的费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个工作日内向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支付危险废物处置的费用。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厂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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