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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6〕11号 广东墟岗黄家禽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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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6〕11号

  当事人:广东墟岗黄家禽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35038536G

  法定代表人:刘东明

  住所:鹤山市双合镇先庆村棠密大山塘自编1号(土名)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3月18日至4月27日期间内对你公司及附近林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3月18日,我局对你公司及你公司附近林地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经营,主要从事蛋鸡养殖、鸡苗繁育以及鸡蛋销售,场内设置有2个养殖区,育雏栏舍7间,育成栏舍12间,产蛋栏舍30间,配套林地约30亩,水塘约30亩。你公司采用“种鸡自繁自养+外销鸡苗、鸡蛋”的生产模式,常年存栏量约为30万羽,其中母鸡、公鸡合共约20万羽,雏鸡约10万羽。

  我局对你公司附近林地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有2个填土点:①填土点一(北纬22°39′56″,东经112°31′42″)占地面积约120平方米,填土均为黄土,土质较为新鲜松软,临近填土点能闻到明显的鸡粪臭味,填土表面有若干处自填土中涌出的黑色膏状物质,鼻闻有明显的鸡粪气味。你公司员工对填土点进行开挖,开挖点发现有编织袋装的黑色膏状物质,鼻闻有鸡粪气味。②填土点二(北纬22°39′53″,东经112°31′47″)占地面积约1100平方米,填土均为黄土,现场能闻到明显的鸡粪臭味,填土点表面有一处半埋的编织袋装物,经现场开挖出其中一袋编织袋装物并将内容物倒出,发现该内容物为墨绿色膏状物质,鼻闻有鸡粪气味。填土点二表面有数处铺有蕨草的地块,其中一个铺有蕨草的地块中可见有黑色膏状物质自填土中涌出,性质与填土点一涌出的黑色膏状物质基本一致。③上述2个填土点的填土中涌出的黑色膏状物质、编织袋装物中墨绿色膏状内容物的外观、气味等性状特征均与鸡粪一致,你公司在场工作人员表示填土点下方填埋有鸡粪。

  经调查,你公司从2025年4月开始对鸡粪采取填埋处理。你公司在其租赁的土地范围内选取2处山坡作为填土点,使用挖掘机在填土点处挖掘数个土坑,将你公司产生的鸡粪打包处理后,通过车辆运输至2个填土点,填满土坑后使用黄土覆盖,并使用蕨草在填埋点处做标记。

  目前,你公司已对上述2个填土点进行挖掘清理,原填埋的鸡粪等物料存放在你公司车间内,并用黑色塑料膜对鸡粪进行覆盖,减少气味散发。经勘察,上述2个填土点均未采取水泥硬底化等防渗漏措施,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你公司存在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2026年4月14日,你公司将堆放的部分鸡粪等物料进行装至自卸货车(车牌号:粤E62639)里,并运输到鹤山市双合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过磅称重,现场出具的过磅单显示:该货车装载的鸡粪等物料重量为4880公斤。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9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5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行政检查相关证明材料,鹤山市双合加油站有限公司提供的《过磅单》,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共4份)、部分生产日报表、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关于“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个工作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