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6〕14号
当事人:广东墟岗黄家禽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35038536G
法定代表人:刘东明
住所:鹤山市双合镇先庆村棠密大山塘自编1号(土名)
广东墟岗黄家禽种业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3月18日至4月27日期间内对你公司及附近林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3月18日,我局对你公司及你公司附近林地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经营,主要从事蛋鸡养殖、鸡苗繁育以及鸡蛋销售,场内设置有2个养殖区,育雏栏舍7间,育成栏舍12间,产蛋栏舍30间,配套林地约30亩,水塘约30亩。你公司采用“种鸡自繁自养+外销鸡苗、鸡蛋”的生产模式,常年存栏量约为30万羽,其中母鸡、公鸡合共约20万羽,雏鸡约10万羽。
我局对你公司附近林地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有2个填土点:①填土点一(北纬22°39′56″,东经112°31′42″)占地面积约120平方米,填土均为黄土,土质较为新鲜松软,临近填土点能闻到明显的鸡粪臭味,填土表面有若干处自填土中涌出的黑色膏状物质,鼻闻有明显的鸡粪气味。你公司员工对填土点进行开挖,开挖点发现有编织袋装的黑色膏状物质,鼻闻有鸡粪气味。②填土点二(北纬22°39′53″,东经112°31′47″)占地面积约1100平方米,填土均为黄土,现场能闻到明显的鸡粪臭味,填土点表面有一处半埋的编织袋装物,经现场开挖出其中一袋编织袋装物并将内容物倒出,发现该内容物为墨绿色膏状物质,鼻闻有鸡粪气味。填土点二表面有数处铺有蕨草的地块,其中一个铺有蕨草的地块中可见有黑色膏状物质自填土中涌出,性质与填土点一涌出的黑色膏状物质基本一致。③上述2个填土点的填土中涌出的黑色膏状物质、编织袋装物中墨绿色膏状内容物的外观、气味等性状特征均与鸡粪一致,你公司在场工作人员表示填土点下方填埋有鸡粪。
经调查,你公司从2025年4月开始对鸡粪采取填埋处理。你公司在其租赁的土地范围内选取2处山坡作为填土点,使用挖掘机在填土点处挖掘数个土坑,将你公司产生的鸡粪打包处理后,通过车辆运输至2个填土点,填满土坑后使用黄土覆盖,并使用蕨草在填埋点处做标记。
目前,你公司已对上述2个填土点进行挖掘清理,原填埋的鸡粪等物料存放在你公司车间内,并用黑色塑料膜对鸡粪进行覆盖,减少气味散发。经勘察,上述2个填土点均未采取水泥硬底化等防渗漏措施,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你公司存在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2026年4月14日,你公司将堆放的部分鸡粪等物料进行装至自卸货车(车牌号:粤E62639)里,并运输到鹤山市双合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过磅称重,现场出具的过磅单显示:该货车装载的鸡粪等物料重量为4880公斤。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9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5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行政检查相关证明材料,鹤山市双合加油站有限公司提供的《过磅单》,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共4份)、部分生产日报表、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关于“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1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6〕1号)和《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你公司提出了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的申请。我局于2026年6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复核,你公司开挖出来的鸡粪仍存放在你公司车间内,未进行委外处置,现场也未能提供鸡粪委外处理合同,未完成整改措施,因此我局不同意你公司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申请,决定对你公司继续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6〕1号),《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35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叁仟贰佰伍拾元整(小写:73,25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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