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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6〕8号 鹤山市和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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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6〕8号

  当事人:鹤山市和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455044228

  法定代表人:戴咏新

  住所: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286号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至2026年2月6日期间内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我局现场委托广东智环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的甲类涂料车间生产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在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286号新增建成一个甲类树脂车间、一个甲类涂料车间:甲类树脂车间于2024年1月恢复生产,又于2025年2月停产至今,该车间主要生产酚醛树脂,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反应、兑稀、过滤包装、产品,产品酚醛树脂为你公司工业漆生产的原材料,不对外销售,生产过程中涉及化学反应;甲类涂料车间于2024年1月恢复生产至今,主要生产酚醛磁漆、醇酸磁漆、聚酯漆等,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投料、搅拌、半成品、加颜料、搅拌、分散、研磨、检验、成品,生产过程中不涉及化学反应。上述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第44项“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中“全部(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属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属于重点管理类别。你公司上述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便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5份),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广东智环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关于鹤山市和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监测数据的说明函》,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共1份)、《投资情况说明》、部分原材料采购生产清单及发货单复印件、车间平面示意图、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个工作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