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6〕13号
当事人:戴咏新(为鹤山市和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工作单位地址: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286号(鹤山市和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戴咏新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至2026年2月6日期间内对鹤山市和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和利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和利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和利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和利公司正在生产,我局现场委托广东智环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和利公司的甲类涂料车间生产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经调查发现,和利公司在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286号新增建成一个甲类树脂车间、一个甲类涂料车间:甲类树脂车间于2024年1月恢复生产,又于2025年2月停产至今,该车间主要生产酚醛树脂,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反应、兑稀、过滤包装、产品,产品酚醛树脂为和利公司工业漆生产的原材料,不对外销售,生产过程中涉及化学反应;甲类涂料车间于2024年1月恢复生产至今,主要生产酚醛磁漆、醇酸磁漆、聚酯漆等,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投料、搅拌、半成品、加颜料、搅拌、分散、研磨、检验、成品,生产过程中不涉及化学反应。上述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第44项“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中“全部(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属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属于重点管理类别。和利公司上述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便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5份),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广东智环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关于鹤山市和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监测数据的说明函》,和利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共1份)、《投资情况说明》、部分原材料采购生产清单及发货单复印件、车间平面示意图、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为证。
和利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作为和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和利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局于2026年3月1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6〕12号)和《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以及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于2026年3月20日提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4月17日依法组织公开听证,会上,对于涉案违法行为,你提出:1目前公司一部分车间已停产,一部分车间偶尔开工,且已配套建设了废气治理设施。2.想了解一下本案对公司、对个人的处罚金额的计算方式。3、你及和利公司在鹤山从事经营二三十年,目前企业经营环境差,生态环境方面的处罚重、金额高,希望政府部门能多从企业的方面多重考虑,减轻处罚。
经我局复核,认为你在听证会上发表的第1、2点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适用,我局在本案的裁量标准中已充分考量和利公司已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的事实,并在听证会上详细解释本案处罚金额的裁量标准、裁量要素、裁量权重和具体计算方式,你表示已了解;对于你在听证会上发表的第3点意见,经核实,我局对你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晰、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无误,你的违法行为不符合《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八条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已向你解释,可以通过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后主动申请公开道歉的方式减轻处罚,因此对你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我局决定对你继续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听证会后,你提出了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的申请,后又向我局明确表明放弃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6〕12号),《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放弃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的说明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和利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贰仟元整(小写:10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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