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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6〕7号 鹤山市业顺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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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6〕7号

  当事人:鹤山市业顺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324895955X

  法定代表人:麦艺胜

  住所:鹤山市龙口镇兴龙工业区北环路2号-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至2026年2月4日期间内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原鹤山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给你公司的《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鹤环备第130号)以及《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现场检查意见》,你公司印刷、复合工序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中平版印刷Ⅱ时段排放限值(其中总VOCs:80mg/m3)。2025年11月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印刷、粘合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离心风机负压收集后经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排气筒(废气排放口编号:FQ-17207)排放,我局现场委托广东智环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广东智环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CXJC2505220701-04)显示,你公司的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FQ-17207)的外排废气的总VOCs浓度为124mg/m3,超过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中平版印刷Ⅱ时段排放限值(总VOCs:80mg/m3)的0.55倍。经调查,你公司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广东智环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CXJC2505220701-04)及原始采样记录复印件、《关于鹤山市业顺包装有限公司监测数据的说明函》,你公司提供的《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鹤环备第130号)复印件、《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现场检查意见》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限于5个工作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我局将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公司停业、关闭。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