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6〕11号
当事人:鹤山市业顺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324895955X
法定代表人:麦艺胜
住所:鹤山市龙口镇兴龙工业区北环路2号-2
鹤山市业顺包装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至2026年2月4日期间内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原鹤山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给你公司的《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鹤环备第130号)以及《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现场检查意见》,你公司印刷、复合工序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中平版印刷Ⅱ时段排放限值(其中总VOCs:80mg/m3)。2025年11月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印刷、粘合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离心风机负压收集后经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排气筒(废气排放口编号:FQ-17207)排放,我局现场委托广东智环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广东智环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CXJC2505220701-04)显示,你公司的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FQ-17207)的外排废气的总VOCs浓度为124mg/m3,超过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中平版印刷Ⅱ时段排放限值(总VOCs:80mg/m3)的0.55倍。经调查,你公司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广东智环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CXJC2505220701-04)及原始采样记录复印件、《关于鹤山市业顺包装有限公司监测数据的说明函》,你公司提供的《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鹤环备第130号)复印件、《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现场检查意见》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7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6〕10号)和《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以及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交听证申请。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继续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6〕10号),《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1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小写:138,75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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