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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6〕6号 鹤山市双合镇秀才坑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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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6〕6号

  当事人:鹤山市双合镇秀才坑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MA7EXPPP4M

  经营者:李贵全

  经营场所:鹤山市双合镇双桥都村民委员会桥下村秀才坑(土名)自编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至2026年2月2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并对相关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19日,我局对你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占地面积约30亩,设有4个栏舍、3个水塘,其中栏舍总建筑面积约为4000平方米,其中3个育肥栏舍为水面棚,均为竹木结构,约占3000平方米;其中1个育肥栏舍为旱棚,为钢架结构,约占1000平方米。旱棚栏舍设置于地面上,上层为悬空架构,铺设有铁丝网,下层为水泥硬化地面,设有生物发酵床;3个水面棚栏舍直接搭建于养殖场内最西侧的水塘上方,舍内铺设有密网,密网上方铺有垫料,栏舍两侧设置了饮水槽,饮水槽附近栏舍地面无铺设密网、无垫料(该区域宽约30厘米),饮水槽尾水、逗留于该区域的鸭只粪水直接落入下方水塘,育肥栏舍与水塘之间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

  你养殖场的3个水面棚栏舍未建设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亦未委托他人对前述栏舍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经调查,你养殖场由李贵全个人独自经营,采用“公司+农户”合作方式,由鹤山市德隆农牧有限公司(下称德隆公司)提供鸭苗等,鸭苗经你养殖场饲养育肥成肉鸭后,再由德隆公司回购。截至目前,你养殖场的3个水面棚栏舍从德隆公司共进了10批鸭苗,销售了10批肉鸭。德隆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给李贵全支付费用。经计算,你养殖场的3个水面棚栏舍的肉鸭常年存栏量在11500只至18000只之间(其中9批次存栏量在15000只以上),根据相关规定折算,属于“常年存栏量在500头以上1000头以下猪”规模。你养殖场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1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5份)、现场拍摄的照片和视频若干,德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鹤山市德隆农牧有限公司肉鸭养殖回收合同》复印件、《合作养殖场(户)家禽安全生产承诺书》复印件、《鹤山市德隆农牧有限公司养户结算表(公司+农户)》复印件、部分账户交易明细单和电子回单复印件,你养殖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共1份)、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关于“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对你养殖场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事项如下:

  责令你养殖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并完善治污设施,60天内合法合规治理积存废水粪渣,确保废水经治理达到相应的标准回用或者外排。

  三、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养殖场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