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6〕9号
当事人:广东河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2BK2727
法定代表人:姚燕业
住所:鹤山市鹤山工业城B区
广东河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1月25日我局对你公司及你公司正东偏北方向空地(距离约200米)处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25年11月25日至2026年2月5日期间对你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及你公司正东偏北方向空地(距离约200米)处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东偏北方向空地(距离约200米)处露天堆放有若干袋固体废物,堆放位置地面为泥地,无硬底化、无防渗等措施,部分包装袋可见灰黑色固体废物,有金属碎屑洒落到周边地面,且上述固体废物与你公司压铸车间的油品放置区旁堆放的用塑料袋装着的物料一致。
经调查,2025年11月25日当日你公司委托江友成处置压铸车间内油品放置区旁堆放的压铸车间打磨抛光机配套水帘柜定期捞渣产生的沉渣、压铸成型车间打磨加工时产生的金属边角料及碎屑(袋装,约20袋),随后江友成指使叉车司机将上述物料堆放至你公司正东偏北方向空地处,此过程造成金属碎屑洒落到周边地面。根据广东河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年产42.2万套集中润滑系统改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相关论述:你公司压铸车间打磨抛光机配套水帘柜定期捞渣产生的沉渣,根据《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代码》(GB/T39198-2020),固态金属粉尘类别属于工业粉尘,类别代码66,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压铸成型车间打磨加工时产生的金属边角料及碎屑,根据《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代码》(GB/T39198-2020),金属边角料和碎屑类别属于废有色金属,类别码10,属于一般工业固废。
你公司委托江友成处置上述工业固体废物时,未对其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未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经打包称重,你公司正东偏北方向空地处空地堆放的工业固废合计为1.6975吨。目前,你公司已将上述的固体废物清理完毕,并委托江门市润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移处置,处置费用约为1679.5元。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3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1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服务合同》复印件,《一般工业固废转移联单》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其他被询问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13日、2026年2月26日分别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6〕7号)和《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以及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交听证申请。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继续行政处罚程序。你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经复核,你公司已落实了整改措施,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关于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规定,我局同意你公司登报道歉的申请。你公司于2026年2月27日在江门日报A05版面刊登了《广东河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6〕7号),《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江门日报A05版面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结合你公司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登报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9 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关于“从轻处罚情节”及“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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