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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5〕35号 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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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5〕35号

  当事人: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545216115

  法定代表人:肖喜艳

  住所:鹤山市雅瑶镇上南东山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0月25日至10月29日期间内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经调取你公司2025年10月25日当天部分监控视频回放,发现:你公司1号生产车间内有工人使用叉车进行投料作业,该工位未配套废气收集设施,投料作业使用的分散缸、原材料吨桶与执法人员在生产车间、仓库内发现的一致,投料作业产生的废气通过大门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你公司2号生产车间内有工人进行灌装作业,该工位未配套废气收集设施,灌装作业产生的废气通过大门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经调查,2025年10月25日当天,你公司的工人在未配套收集设施的工位上进行生产作业,投料及灌装作业所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敞开的大门直接进入外环境。你公司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你公司提供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共3份)、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共2份)、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并限于5个工作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