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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6〕8号 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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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6〕8号

  当事人: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545216115

  法定代表人:肖喜艳

  住所:鹤山市雅瑶镇上南东山开发区

  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0月25日至10月29日期间内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经调取你公司2025年10月25日当天部分监控视频回放,发现:你公司1号生产车间内有工人使用叉车进行投料作业,该工位未配套废气收集设施,投料作业使用的分散缸、原材料吨桶与执法人员在生产车间、仓库内发现的一致,投料作业产生的废气通过大门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你公司2号生产车间内有工人进行灌装作业,该工位未配套废气收集设施,灌装作业产生的废气通过大门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经调查,2025年10月25日当天,你公司的工人在未配套收集设施的工位上进行生产作业,投料及灌装作业所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敞开的大门直接进入外环境。你公司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你公司提供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共3份)、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共2份)、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5〕35号)和《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以及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于2026年1月5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6年1月14日将《江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江鹤环听〔2026〕6号)直接送达给你公司,并决定于2026年1月30日召开听证会。你公司在2026年1月29日向我局提交《撤销听证申请书》申请撤销听证,并称已认识到存在涉案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继续行政处罚程序。你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经复核,你公司已落实了整改措施,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关于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规定,我局同意你公司登报道歉的申请。你公司于2026年2月5日在消费日报A3版面刊登了《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5〕35号),《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江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江鹤环听〔2026〕6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听证申请书》,《撤销听证申请书》,《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消费日报A3版面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结合你公司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登报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4 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关于“从轻处罚情节”及“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小写: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