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6〕5号
当事人:赖奎辉(为鹤山市丽雅轩保健器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工作单位地址: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二区皇冠大道005号B座(鹤山市丽雅轩保健器材有限公司)
赖奎辉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至11月21日期间内对鹤山市丽雅轩保健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雅轩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丽雅轩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丽雅轩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丽雅轩公司正在生产。经调查发现,丽雅轩公司在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二区皇冠大道005号B座建成足浴盘生产制造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上模具、喷胶、定型、脱模具、切边、打磨、部分喷漆、组装、成品,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0”中第58项“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06”的类型,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丽雅轩公司上述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便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丽雅轩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共2份)、《情况说明》、租赁合同复印件、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部分收据复印件、部分购销合同及售货合同复印件、部分发货单及送货单复印件,你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为证。
丽雅轩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作为丽雅轩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丽雅轩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局于2026年1月2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6〕6号)和《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以及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
〔2026〕6号),《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丽雅轩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情况,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小写: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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