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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5〕30号 鹤山市泽仁宠物医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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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5〕30号

  当事人:鹤山市泽仁宠物医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E13WX90L

  法定代表人:温海伦

  住所:鹤山市沙坪保利中央花园中韵116、117号(一址多照)(信息申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0月26日至11月26日期间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经营,现场寄养有猫犬等动物。你公司主要从事动物医疗服务,设置有DR室1个、药房1个、诊疗室1个、中央处置区1个等;主要设备有DR机(兽用X射线直接数字化动态成型系统)1台、医疗用具一批等;主要诊疗流程:动物入院、检查、诊疗、出院。前述DR机用于对动物进行数字化X射线检查及成像,该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DR室为水泥混凝土构造的单独房间,内部墙壁设置有硫酸钡板(防辐射板),配备电离辐射防护门和铅衣等防护用具。

  经调查,你公司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DR机,从事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2024年11月开始经营使用DR机至今的违法所得共22963.32元。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共1份)、《商品分类销售汇总》、《分类经营利润表》、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违法行为,并限于5个工作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停业。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1日